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锦政发〔200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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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经市委同意,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完善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搞好人口普查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市,构建和谐滨海新锦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出生、死亡人口调查时期是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三、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和办公场地“五落实”。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和配合入户登记调查工作;计生委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普查登记相关政策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动员和与新闻单位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落实和物质保障工作。各大型企业、院校、中央和省外驻锦单位也要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人口普查工作。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建立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积极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本次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好聘请的基层一线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切实做好户口整顿工作。人口普查登记前,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通过户口整顿,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摸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特别要把责任心强、文化素质较高的同志选调到普查队伍中来。
(五)严格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口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不如实提供人口普查资料,干扰破坏人口普查工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实施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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