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420元。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3255元,其他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3025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调增后,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275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85元。

(三)执行时间。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点民生工程,也是省、市对各县(市)区的一项考核指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一家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市)区要同步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县(市)区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保障金的增减及分类施保政策的落实,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201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人数、资金发放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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