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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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和松山新区低保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其他县(市)区调增幅度按省政府要求,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超过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力争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差距,具体调增幅度按省政府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每人每年3960元)的8%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每人每年2820元)的10%提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四)调整标准时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在规定时间以后完成调标工作的,自2013年7月1日起补发调标新增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
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测算调增幅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并通过提高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二)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低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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