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0〕16号
颁布日期:2010-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0号)精神,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满足我市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户籍改革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落户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改革范围和办理原则

全市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

二、办理落户条件

1.普通公民落户条件。

(1)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常期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因结婚投靠我市居民的,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准许投靠人户口迁入我市。

(3)父母投靠在锦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只要在锦子女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即可办理落户。

(4)子女投靠在锦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未婚均可申请投靠在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父母办理落户。

(5)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准予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合法固定住所处办理户口登记。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1)凡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两年)申请在锦落户的,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2)往届毕业生落户,需通过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年以上用工合同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介绍信》,即可申请在锦落户。

(3)从外埠引进的各类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及中省直单位工作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有关人才引进手续办理落户。

三、办理落户手续及程序对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凭房照、拟落户地实际居住证明;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人员,凭《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对往届毕业生落户人员,凭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年以上用工合同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介绍信》;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员落户,凭市公证机关公证书、街道居住证明。符合以上各项条件的,凭原籍户籍证明(省内户口只出具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即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落户审批工作由市公安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市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户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使户籍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2.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政策性强,部门交叉,群众关注。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落实责任制。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对申报落户人员,认真进行审查。对擅自降低入户条件,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规范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在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的同时,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4.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向社会各界公开咨询、举报电话,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切实做到政策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5.严格依法行政,执行规定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办理居民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只收取证件工本费,严禁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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