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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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确保2010年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依法行政为保障,规范管理为手段,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婚姻登记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三)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按照民政部“以县为单位,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的要求,我市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一律设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并确定其行政执法资格,确保全市婚姻集中登记率达到100%,实现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结构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
(四)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按照省民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04〕9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全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再向婚姻登记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已往本地每年平均婚姻登记数量测算出每年所需婚姻登记证对数及全年所需费用,按照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要求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停止收费后,各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经费也要纳入本地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婚姻登记机关正常运行。
(五)完善婚姻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
1.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应分设结婚登记室(区)、离婚登记室、候登室(区)、档案室和颁证厅,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办公用房面积都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婚姻登记与有偿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
2.完善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配置开放式工作登记台,候登室配置足够的桌、椅、笔等用品并提供样表。根据需要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婚姻登记机关要向社会公开办公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环境布置。登记场所内部布置应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上墙公示,实行个人自愿原则,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登记场所外醒目处要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办公时间公示牌及办公场所指示牌。
(六)加强婚姻登记人员队伍建设
1.完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选拔录用机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纳入全市或当地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考录中,做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婚姻登记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人员,清退婚姻登记机关中不符合登记员要求的人员。
2.落实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厅或市局统一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获取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开展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婚姻登记员应用知识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加强婚姻登记员的学历教育,到2010年,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4.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做到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七)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在实现在线登记、省市县(区)联网的基础上,按照民政部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不断完善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各县(市)区之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基本情况和登记员个人资料电子存储,开展网上投诉、咨询、下载表格等服务,为最终实现全国联网打好基础。完成1980年以来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逐步完成对建国后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试行网上预约登记、应用身份证阅读器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婚姻登记效率。
(八)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等现象。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制度建设,强化业务管理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以下10项工作和学习制度,并公开展示。一是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公开展示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二是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承诺制度。三是婚姻登记机关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应急工作制度。五是婚姻登记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六是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七是婚姻登记机关证书管理制度。八是婚姻登记机关过错追究制度。九是婚姻登记机关学习制度。十是婚姻登记员绩效考评制度。
(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要从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重要性,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考核,量化标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国家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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