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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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全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分别按现行标准的20%和25%掌握。低保标准调增后,也要相应调整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此次城乡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增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原则上不低于现行标准的20%,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和松山新区低保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其他县(市)区调增标准按省政府要求,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增标准。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不低于现行标准的25%,低保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50元,具体调增标准按省政府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增加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财力较弱县(市)区适当倾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标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拨付,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中,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贫困家庭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
此次全面提高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调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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