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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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5〕11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以下简称提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提标幅度。
1.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即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月人均462元提高到494元,月人均增加32元;辽阳县、灯塔市由原月人均383元提高到410元,月人均增加27元。
2.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2%,即由原来月人均248元提高到278元,月人均增加30元。
3.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从每人每年5302元提高到593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从每人每年3412元提高到3685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界定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标准上浮120%,即五区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月人均标准提高到593元;两县(市)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月人均标准提高到492元;农村低保边缘对象月人均标准提高到328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户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调整后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同步执行。
二、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市政府将各地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落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5年4月至8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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