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13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以下简称提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提高10%,即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月人均420元提高到462元,月人均增加42元;辽阳县、灯塔市由原月人均348元提高到383元,月人均增加3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提高15%,即由原月人均216元提高到248元,月人均增加32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提高10%,即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4820元提高到5302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102元提高到3412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界定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标准上浮120%,即五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提高到554元,两县(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提高到298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5月1日前完成提标各项工作。
三、资金来源
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配套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点惠民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市政发〔2013〕34号)要求,落实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认真执行分类救助制度,增加分类救助标准,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三)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高质量完成提标任务。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