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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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1.城市调增幅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15%,月人均增加50元,即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332元/月提高到382元/月;辽阳县、灯塔市由原266元/月提高到316元/月。
2.农村调整幅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25.5%,月人均增加40元,即由原人均156元/月提高到196元/月。
(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调增幅度。在调增后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月人均上浮120%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600元。即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由3860元/年提高到4460元/年,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2220元/年提高到2820元/年。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资金来源由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配套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新的市、县(市)区配套比例确定后,再执行新标准。
三、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区划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人数精心组织实施提高标准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相关调标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尤其是对区划调整后新接收的城乡低保户,要严格把关、动态管理,认真核实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名册,落实好各项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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