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以下简称“债务”)化解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为涉及化债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配套化债资金,并监督指导化债工作。

2.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的原则。在全面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审计厅审定的数额与明细及“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先易后难,本着“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的原则,制定化解偿还本地区债务计划和偿债先后顺序。

3.严格审核,认真化债的原则。所有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省审计厅已审计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相关程序和办法,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4.直接偿还到债权人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按照已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金额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二)目标任务和化解债务时限。省审计厅锁定的我市债务化解任务为11728万元,其中:农村“普九”债务化解任务为2623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化解任务为9105万元。市政府将债务化解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县(市)区。

2011年5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化解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偿还债务的范围。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二)偿还债务资金的分配比例。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一定比例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省对我市补助的平均比例为65%,对相关县(市)区补助比例依据债务的余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人均可支配财力等有所不同。

2.市及市级以下政府对化债资金进行配套。市本级、各县(市)区各承担除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余额的50%,其中市本级在2011年预算中安排2050万元作为县(市)区债务化解的配套资金;相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对该项配套资金作出安排。

(三)偿债资金的筹集渠道。在筹措偿债资金中,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1.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

2.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3.县、乡级财政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4.县级财政应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

6.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

7.其他渠道筹集。

筹集的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债务,如有剩余,可专项用于化解乡村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

(四)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偿债资金管理,确保偿债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1.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化债资金要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对化解债务的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化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待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后下拨。

2.健全审批手续,严格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审核支付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农村综改办或财政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及时予以批复,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代理人要有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委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账户、单位或集体组织的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合格后,将所代理登记的委托人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委托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对监护人的委托,要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

要完善手续,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备案制度。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偿还债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认真填写并审核《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3.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对已偿还的债务实行“销号制”,即每偿还一笔债务,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在债务责任主体的相关账簿上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是清理化解债务的工作主体。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化债工作稳定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化解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偿还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综改办要做好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化债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化债范围、化债计划、化债政策、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化债办法及化解债务保障机制等(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对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化债顺序不明确的,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不予批复;市政府不予资金补贴支持。

(三)落实化债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及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稳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资金安排作出承诺,并作具体安排,确保各级财政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防止被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冒领,保证资金的专项用途和使用安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经发现,市以上财政将从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所补贴的化债资金,并进行全市通报;对实施套取或冒领偿债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化债进度动态监管。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根据各县(市)区的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数额,按比例应承担化解偿还债务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下达市以上安排的偿债补助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区域偿债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下一个月3日前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五)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严格控制学校支出,规范学校支出行为。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附件:辽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规模及偿债资金任务分解表.doc

辽阳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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