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日期:2010-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辽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涉外社会团体管理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推进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国家、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城区道路、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界限变更的审核,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审核《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的审批、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推荐申报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系统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社团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察,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全市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科

拟订拥军优属、优抚抚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备案报批工作;负责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证件换发补发的审核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国家、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取暖、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信息工作。

(九)党委工作部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辽阳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负责协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设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

(二)辽阳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拟订退伍退休军人、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设主任1名(正科级)。

(三)辽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城区道路、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界限变更的审核,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设主任1名(正科级)。

(四)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对外可称为辽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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