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加快推进光伏应用项目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盘政发〔2012〕28号
颁布日期:2012-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加快推进光伏应用项目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盘政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更好的利用国家金太阳光伏示范项目政策,力争将盘锦市建设成为辽宁省乃至国家重要的光伏应用项目示范基地,市政府决定在鼓励光伏产业发展方面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优惠政策外,对投资我市的光伏应用项目予以政策扶持,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投资方在盘设立运营公司,采取先批准、后建设原则,促成项目尽早落地。投资光伏应用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全力配合,协助争取国家配套的金太阳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政策资金。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或对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市政府协调金融部门解决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光伏产业企业,所携成果及专利等可投资入股,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系在职的,由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在县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盘锦市光伏应用项目发展具有牵动或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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