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关于主城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我市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
三、“三投靠”落户办理程序
1.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户口在城区的可以申请另一方户口迁移,不受住房限制。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再婚投靠携带子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携带的子女超过18周岁改变抚养关系的,需子女本人提出申请,并进行公证。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老人有一方超过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采取自愿的原则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农村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民警签字或盖章,加盖派出所公章)。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凡是未婚的均可由父母申请户口迁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由基层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公安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子女未婚投靠父母的,需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当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需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身证明。
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老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需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居委会开具老人身边无子女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民警签字或盖章,加盖派出所公章)。
四、购房落户办理程序
在我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稳定收入,并长期居住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市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出具的职业和收入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房屋产权抵押的需提供加盖抵押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每套商品住宅房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五、投资落户办理程序
1.私营企业法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执照、纳税报告及证明、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2.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护照或者通行证、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翻译件;携带子女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3.个人在我市投资5万元(注册资金)以上,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六、人才落户办理程序
1.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人员,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携带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需有合法固定住所。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学历证书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户口迁移证、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2.留学回国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公安外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回国护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居住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4.具有职业技能职称,在盘锦市缴纳三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职业技能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三年社会养老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七、复转退伍军人落户
1.转业干部安置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注销证明、转业干部安置介绍信、居住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2.退伍军人持市民政局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单,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注销证明、市民政局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单。
八、录用、调动落户
经市(辽河油田)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录用或者调入市城区单位工作的人员,准予来盘落户。
1.录用为公务员、教师、工人的,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或者户口迁移证、录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干部或者工人异地调动人员,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调动介绍信及复印件、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九、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曾获得各类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1)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审批。
(2)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手续齐全的当日完成户口的核查、审批。
(3)所需手续:户口簿、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携带配偶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未达婚龄子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携带已达婚龄未婚子女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十、其他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公有住房、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有住宅;
2.稳定收入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私营)等单位依法录用、聘用,以及个体工商户,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人均收入不低于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严禁城市人口向农村迁移;
4.严禁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迁移和立户;
5.办理落户须整户迁移;
6.原本市户口政策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7.盘山县、大洼县户口迁移政策可参照执行。
十一、咨询电话
盘锦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对外公开电话:26824232682426。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锦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盘政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市农民(农工)办理购房补助时适用本细则;符合“一事一议”补助政策人员的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二、办理机构
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补助申请、审核申请人资格、设立购房补助专用账户并发放补助资金。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请人购房手续;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为首套登记住房。
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审购房补助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拟发放购房补助人员信息、筹措并拨付购房补助资金、建立享受购房补助人员档案。
三、资金筹措
申请人为市、县(区)、经济区事业单位人员,其购房补助由相应财政部门承担;其他申请人的购房补助由购房所在地的县(区)或经济区财政部门承担。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并向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购房补助申请。
市、县(区)、经济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向所在的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引进人才、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市农民(农工),向购房所在地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可从盘锦市人事人才网(www.pjrsrc.com)下载,或到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2.资格审核
申请人到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申请人须持《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职业(称)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手续、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连续纳税超过6个月证明。
——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证明。
——本地农民(农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
申请人到市房产服务大厅办理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经审核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分别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申请人需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公章的《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持身份证及户口本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日期为2011年6月2日以后)、购房发票(日期为2011年6月2日以后)、契税发票及契证或按揭贷款证明。
4.复审及公示
受理购房补助申请的市、县(区)、经济区的财政部门对购房补助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在政府网站对拟发放购房补助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5.拨付和领取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将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名单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其设立的购房补助专用账户拨付补助资金。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其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购房补助。
五、办理时间
购房补助申请、审核和发放实行集中办理。申请人应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的4-10日提交申请,在18-24日提交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在3月、6月、9月、12月的2-8日提交复审,在月底前领取购房补助。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所购房屋自领取购房补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房屋产权;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房屋产权的,须向发放购房补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退还购房补助款。
申请人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补贴的,取消其享受购房补助资格并责令退还购房补助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方便快捷。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应建立享受购房补助人员档案,市财政局应定期汇总全市购房补助发放情况,并上报市加快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八、咨询电话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20542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18703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14160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453972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52170
辽滨沿海经济区人社部3400060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社局8290851
市房地产服务大厅2832693
市财政局2836817
大洼县财政局6860155
盘山县财政局37833183783319
双台子区财政局3828376
兴隆台区财政局2813762
辽滨沿海经济区财政融资部3403016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财政局8290818
附件: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略)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毕业生落户
1.积极引进各类毕业生到盘锦市创业就业,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先落户后就业”。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才服务局或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代理,凭所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可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3.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招院校中专(含职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持毕业生档案、毕业证、报到证和2张1寸照片到市人才服务局或各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非普招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事代理。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4.高中毕业生需持学生档案、毕业证、身份证到市人才服务局签订盘锦市高中毕业生人事代理合同书,凭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5.已在外省市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可依据《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将其人事档案调入我市人才服务局,接续办理人事代理,凭新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籍关系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局及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创业扶持
6.自主创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持毕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到市人才服务局即时办理自主创业证,享受《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0〕18号)规定的创业扶持政策。此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7.自主创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自主创业证和营业执照,享受市人才服务局、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的5年免费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
8.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市农民(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到主城区创业,凭本人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市劳动就业局认定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可给予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社保统筹部分的补贴,期限为二年。
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到主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批后,享受3000元创业补贴。
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二年的全额补贴。
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按国家、省政策办理。
9.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市农民(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到主城区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优惠政策,市担保中心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凭本人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市劳动就业局认定后,报市担保中心审核,可给予5万元以内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国家贴息条件的可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到期需展期的,经市担保中心同意,可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
三、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10.企业对招用的外来人员或本市进城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时,持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与之签订的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就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劳动就业局将按培训专业选择经认定的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用人企业向当地劳动就业局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及培训总结材料、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审核、确定具体补贴数额后报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按人均500元标准将补贴款项直接拨付给用人企业,由用人企业按标准对个人发放。
四、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11.在原户籍地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地居民(含外省市),可持户口本、身份证或劳动合同、转出地参保缴费凭证等到我市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在原户籍地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原户籍地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政策到我市各级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13.外地人员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凭证,到我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4.外地人员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户口本、身份证、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到我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手续。
15.外地人员未在原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在盘居住证、原居住地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到在盘锦居住地社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经办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市人才服务局人事代理科2831702
市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指导科2823379
市劳动就业局企业管理科2820138
市劳动就业局企业培训科2288772
市劳动就业局再就业指导中心2833006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18703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14160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453972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52170
辽滨沿海经济区人社部3400060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社局8290851
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我市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学政策
在主城区就业、创业或在主城区购房的外地居民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在居住地学区就近入学。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在户口迁入后,可按相关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材料
1.就业人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用工单位证明、房照(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协议书)及子女转学证明。
2.创业人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房照(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协议书)及子女转学证明。
3.购房人员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房照及子女转学证明。
三、审批机构
盘山县所属城镇学校,由盘山县教育局初教股(或中教股)负责审批。
电话:3552183
大洼县所属城镇学校,由大洼县教育局教育股负责审批。
电话:6863559
双台子区所属学校,由双台子区教育局教育股负责审批。
电话:6622019
兴隆台区所属学校,由兴隆台区文教局教育股负责审批。
电话:2834441
市直所属学校及普通高中,由盘锦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审批。
电话:2822440
辽河油田所属学校,由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基础教育科负责审批。
电话:7807764
辽滨沿海经济区所属学校,由辽滨沿海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部负责审批。
电话:3400028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所属学校,由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负责审批。
电话:8290822
四、审批时限
申请人各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批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
关于主城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主城区企业和有稳定职业从业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新开户)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
5.经办人须带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银行窗口
办理要件:
1.公积金汇缴清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银行窗口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缴存比例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目前,我市现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二、贷款服务
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主城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缴存比例,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的,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4.45%;五年以上为4.9%)。
办理要件:
(一)期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按规定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无其他个人银行债务及信用不良记录证明;
5.提供借款人或家庭收入证明;
6.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各项建房手续(即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7.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书及超过房款30%以上的正规首付款发票。
(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常住户口及居留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按规定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无其他个人银行债务及信用不良记录证明;
5.提供借款人或家庭收入证明;
6.提供3个月内交易的,建筑年代不超过10年的所购自住住房交易及过户手续(即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交易审批表、产权交易费收据、产权登记费收据);
7.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
办理时限:按规定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发放条件的前提下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各业务办理场所的柜台、咨询台或客户服务热线,中心业务科:2680513;中心信贷科:2680512;辽滨办事处:3400086;大洼办事处:6858758;盘山办事处:3813611。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场答复。
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实施意见
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盘创业就业人才和本市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盘锦市办理住房消费贷款的银行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住房消费贷款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到盘锦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和农民(农工)提供下述材料,即可申请办理住房贷款: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限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港澳台居民回乡证(中国大陆往来通行证,个人港澳通行证)要同其身份证一起使用;外籍人士护照和居留证一起使用。
2.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或有处分权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抵押人”或“出质人”签字栏中签字。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保证人为法人且已与银行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作协议》的,不需要针对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上述材料。
6.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首付款尚未支付或者首付款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住房消费贷款办理程序
银行机构办理住房消费贷款业务流程分为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四个流程环节。
(一)贷款受理
银行机构对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1.贷款咨询及申请
申请人到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并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表。
2.受理初审
银行机构通过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贷款申请资格初审,并指导申请人按照住房消费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收集相关材料。
3.贷款初审
银行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年龄与身份要求;审查申请人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的申请材料清单,确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贷款材料中的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如申请人的年龄、身份,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则拒绝受理贷款申请;如上述情况均符合规定,则正式受理申请人贷款申请。
(二)贷前调查
银行机构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抵押物、保证人)。审核通过,提交审批环节。贷款申报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合规性不符合要求,退回贷款调查环节,由银行进一步落实;对申报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进行核实或重新调查。
(三)贷款审批
银行机构按照贷款产品的审批要求、审批操作规程,开展审批工作。
(四)贷款发放
银行机构与申请人办理贷款合同签订、抵押登记、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并放款。其中,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的,需先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结束后,借款人与银行签署合同,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取得他项权证后,银行才予放款。
四、贷款办理时限
申请人各项申报材料均符合银行机构要求且通过审核,银行机构应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五、咨询及监督机制
盘锦市办理住房消费贷款的银行机构设立业务咨询电话:
工商银行:2825750
农业银行:28330552821172
中国银行:268661226866222686626268662826869902686995
建设银行:2685598
交通银行:3220628
招商银行:2822238
邮储银行:7281310266033929990112834215787009733319198272119
为保证银行机构按照上述流程、时限办理到盘锦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农民(农工)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电话:2810951。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