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市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调增幅度为10.4%。其中,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40元/人;其他县(市)区(不含昌图县,下同)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10元/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市农村低保年平均保障标准调增幅度为12.1%。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2775元/人提高到3120元/人,增幅为12.4%;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2675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增幅为12.1%;铁岭县、开原市、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2575元/人提高到2880元/人,增幅为11.8%。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人均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增幅为10%;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人均标准由3300元提高到3630元,增幅为10%。
(四)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增加一定额度的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分类施保金每月不低于50元/人;重度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每月不低于60元/人。
二、增调资金来源及执行时间
本次城乡低保提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新标准,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要求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切实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和《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3〕62号)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完成城乡提标等工作。
(三)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增是加强民生保障、增进人民福祉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调增工作。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