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全市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早日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加快我市从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社会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成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引导农民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扩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重点,以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为工作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典型引导,进一步提升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到2017年,全市要建成A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00个,示范家庭农场2000个,优秀专业大户2000个。农民合作社入社社员达到总农户数的70%,农产品统一销售达到生产总量的7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各地要以培育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骨干社为重点,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当地的主导产业中培育骨干社,并以骨干社为龙头,组建联合社或联合会,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县、乡两级政府要引导村级组织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指导村委会做好土地流转的组织工作,通过招商引资、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整村、整组土地流转。各地要按照我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积极培育家庭农场,通过强化扶持,树立和打造示范家庭农场先进典型,并引导更多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土地互换、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进一步支持农业企业流转农村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大力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二)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确保市以上扶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奖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对具有一定规模且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所需要的晾晒场、粮仓、烘干设备等给予补贴。整合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畜牧、农机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引导更多的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使其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资源,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强化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流转规模超过30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可以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从事粮食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贷款贴息。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允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参加农业保险,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粮食直补卡抵押贷款。

3.加大用地用电扶持力度。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和农机示范推广用地,以及相应的仓库用房、晾晒场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属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应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设施农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由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县级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电价执行。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成立农民合作社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全面掌握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县级农民合作社指导中心要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会计代理业务,并协助农民合作社办理银行贷款、农业保险等业务,搭建产品销售平台,发布产品供求、土地流转等信息。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设立产品直销店,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考评体系。县、乡两级政府要将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列入农村工作考评指标,实行绩效考评。

2.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至少两次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培育农业新型主体情况的汇报,帮助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建立奖励制度。市政府对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整村、整组土地流转及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乡、村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新型经营主体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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