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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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职能。
2.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财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编制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以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负责本级信访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的审批及日常管理;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四)发展科技科。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市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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