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意见》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营口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央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国计生协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精神,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广大人民群众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无私奉献的结果。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一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选择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严重伤残,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经济上、生活上的困难,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救助。

二、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拓展优质服务内涵,搭建人口计生工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平台,形成计划生育和生育关怀相结合的新格局,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三、工作机制和目标

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中,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宣传倡导、政策推动、统筹协调”的工作模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经济上扶助、精神上慰藉、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关怀、医疗上保障、就业上优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关爱体系,使特殊家庭真切地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关爱,坚定生活的信心。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对象确认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08〕15号)精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3级以上;

(五)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法定义务赡养人无赡养能力。

五、责任部门及关爱措施

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工作,负责调查、掌握和测算每年需关爱的特殊家庭和人员情况,提出救助意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卡》到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检查费全免,治疗费减免30%。

?财政部门:采取政府和慈善机构共同救助的办法,以财政投入为主。市及市(县)区建立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按实际支出1:1配套。对本年度未成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对伤残的独生子女(鉴定等级为3级以上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龄在49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由当地政府代缴个人出资部分;在享受医疗部门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0%。户籍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个人出资部分,按500元/人年标准由政府代缴;年满60周岁以上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2.建立当地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的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在其父母达到60周岁后,每户每月免费享受累计15小时的送时服务。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其父母持《保障卡》可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享受优先入住和优惠待遇。4.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同等条件下要照顾安排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民政部门:对已享受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户籍在农村的每月增加20元低保金,户籍在城镇的每月增加30元低保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在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后,由民政部门给予特殊病种救助,并高于一般救助对象标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经子女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送福利院收养。

?卫生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卡》到辖区内指定医院就诊,免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20%的床费、30%的部分项目检查费。

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各种慰问活动,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作用,确保伤残的独生子女获得良好的教育,做好心理健康辅导,鼓励其自强不息,战胜困难。

农村经济部门:信贷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发放小额贴息贷款,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在投放扶贫资金、确认开发项目上优先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工商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主创业的,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卡》,工商部门要给予减免有关费用(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和遭遇自然灾害住房重建中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城市廉租房分配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突出部门特色,创新活动载体,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组织联谊活动,帮助他们建立沟通思想的渠道,提供交流和诉求表达的场所,鼓励走向新的生活。

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根据部门自身特点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救助。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市(县)区政府,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残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营口市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优惠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机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部队、企业、学校、个人、志愿者等社会各界都要主动参与,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创新方法,形成在精神上、生活上、医疗上、就业上等各个方面予以帮扶的全方位的服务网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浓厚氛围。

(三)人口计生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确认关爱对象不遗漏、不错报,并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的扶助资金、社会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有截留、挪用、滥用计划生育特殊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五)市政府将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纳入对各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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