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营政办发〔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公文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发文的,应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杜绝和避免直接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切实防止“公文倒流”。

(二)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主送市政府的公文,需要市直有关部门知晓的,可将其列为抄送机关。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主送相关部门。

(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一事一报,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公文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市属高校、企业、市直部门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报告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

(五)申请解决人员编制、外事出访方面问题的请示,应直接向市编制、外事部门行文申请,由市编制、外事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规范公文拟制

(一)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代拟的公文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会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报送时应附文件清稿及电子文稿、起草和会签情况说明、发文依据、各部门会签意见等相关材料,且符合存档要求;涉密文件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提供定密依据。属紧急事项的,应提示说明。

(二)发文要求。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文稿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部门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字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6.文件的格式符合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

7.文稿为打字清稿,并附带电子文档。

(三)发文依据。拟稿单位应当提供下述发文依据之一:

1.市政府的有关决定;

2.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

3.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4.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四)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注重维护市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凡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可以便函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1.市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予印发。

2.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部署工作的发文,无论是主送市政府还是主送市政府业务部门的,一律由市政府对口部门发文落实,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向全市各级政府作统一部署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行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方可直接发送各市(县)区政府。个别确需由市政府转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3.凡属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均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4.各市(县)区政府、各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需要行文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并附代市政府起草的批复文稿。

三、规范公文格式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的办公(文秘)机构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文字表达准确、简练。公文格式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作规范编排,其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准确、完整、规范。

(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主要负责人签批。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批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公文应加盖印章。请示件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紧急公文应对文件紧急原因作出说明,并注明联系人

和联系电话。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外,不得向领导同志呈送一般性工作情况报告。

四、规范报告反馈

(一)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5〕1号)、《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营政发〔2015〕1号)等文件要求,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报省政府的我市贯彻落实文件、会议等情况的报告,要内容详实,结构清晰,符合报告的公文体例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务必按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

(二)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主动说明情况。

(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要附领导同志批示件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交办件。

(四)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要采取纸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不得通过传真等途径报送。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份数,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式5份报送。

五、有关要求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公文要素不全、内容和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主办单位,同时要求按规范程序及办文相关要求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报送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业务指导,对于公文报送及时、规范的,将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公文处理不规范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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