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营政办发〔2014〕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自愿转企。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发展动力,让转型后的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个转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统筹兼顾,优化服务。在“个转企”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整体推进,更加注重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等比较大的个体户转企工作,确保个转企工作质量,同时要建立个转企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机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对象
(一)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须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及以上。
3.建筑业:资产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
5.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及以上。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网吧、快递、旅行社、保安服务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四)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者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个体工商户。
(五)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的个体工商户。
(六)所在市(县)区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四、准入服务
(一)提供优质服务。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简化办理程序,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等同于前两证的法律文件即予以登记。
(五)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六)“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五、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个转企”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社保扶持
(一)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二)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七、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市政府建立副市长王笑柳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大寨同志、市工商局局长侯波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营口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制定方案,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信息共享,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便于各部门准确落实相关政策。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跟踪指导,强化督查。要根据各地区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将“个转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加强指导,跟踪落实情况,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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