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4〕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73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由370元/人月提高到407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盖州市、大石桥市由2600元/人年提高到2886元/人年;鲅鱼圈区、老边区由2800元/人年提高到3108元/人年;站前区、西市区为3108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按城乡低保边缘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自行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

(四)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对象标准提高550元/人年,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提高400元/人年。提标后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盖州市5250元/人年、大石桥市5550元/人年、鲅鱼圈区6050元/人年、老边区5550元/人年。提标后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盖州市3700元/人年、大石桥市3900元/人年、鲅鱼圈区3700元/人年、老边区4400元/人年。

(五)调整标准时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缺口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缺口资金由市、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解决。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按转移支付补助比例补助资金后,缺口资金由市、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供养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解决。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低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各市(县)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新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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