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营口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营口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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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营口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营口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求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营口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社会救助公正与公平,解决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平均值的农村困难家庭。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与农村低保户相同,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户的60%,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80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与农村低保户同等减免待遇。
(二)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贫困户建房范围,按农村低保户建房补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就学救助。按农村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四)节日临时救助。按农村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救助资金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农村低保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一)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按70元的标准筹集,市、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
(二)住房救助资金。由市、市(县)区按3:7比例筹集,纳入农村灾民低保户建房专账统一管理。
(三)就学救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宏志生救助所需费用,按各学校财政经费供给体制,由市、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福彩助学”救助资金由市福彩基金承担。
(四)节日临时救助资金。由每年扶贫帮困捐赠资金承担。
四、职责分工
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边缘户审批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房援助、医疗救助、“福彩助学”、节日临时救助
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搞好专项救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和8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定、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报送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二)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凭市(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认定低保边缘户身份,组织落实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坚持标准,规范管理。农村低保边缘户的审定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按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三)广泛宣传,便民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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