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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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最近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这是国家新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贯彻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前提就是要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草牧场全部承包到户。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区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到户、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从1989年开始,进一步落实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调动了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目前,全区草原承包面积共达8.78亿亩。但是,有些地方草原“双权一制”仍然没有完全落实到户,存在着机动草原预留过多、权属不清、非牧人员占用草原以及草原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好存在问题,保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机制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
各盟市、旗县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牧区、半农半牧区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情况的调研,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方案。对已经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地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遵循保持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抓好政策的落实、巩固和完善;对没有划分到户或划分不明确、权属不明确的草原要查漏补缺,经召开嘎查村民大会研究,公平、合理、彻底承包到户,并核发旗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针对农区、半农半牧区草原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等实际情况,可通过嘎查村民大会研究决定,划分承包到联户,但亩数、户数、每户数量必须清晰,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管护,实行保护性利用、实际收益到户。城镇郊区的小片草原也可借鉴上述做法,作好承包到户工作。
二、严格对机动草原的管理
对2002年8月29日前预留的嘎查村集体草原,要严格按照尽量少留或不留机动草原的原则,进行全面清查。已经预留的,不得超过本嘎查村草原总面积的5%;超过5%的,要将超过部分划分承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面积。2002年8月29日前未留机动草原的,此次不得再留机动草原。草原的使用权,由行使草原管理权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到使用草原的单位和组织,并颁发草原使用权证,作为草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依法规范机动草原的发包及其收益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草原的流转
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范草原流转的政策规定,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有序流转。建立健全草原流转中介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草原流转中介服务。及时作好草原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的草原承包权益。
四、继续清理非农非牧人员占用农牧民的草场
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及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的实施方案》(内纪发〔2006〕10号)规定,对非农非牧人员占用农村牧区草场的现象进行认真清理,坚决清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办农牧场、转包、租赁、在牧户寄养牲畜等方式占用的草场,清理出的草场要彻底划分承包到户。
五、加强对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领导
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抽调得力人员,认真细致地作好各项工作,务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注重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在进一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同时,要认真作好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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