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暖冬行动”期间对首批23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治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暖冬行动”期间对首批23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暖冬行动”期间对首批23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治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吸取吉林“11.5”火灾和上海“11.15”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暖冬行动”期间对首批23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挂牌督办单位名单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烟草培训中心;
包头市通顺商业城,包头市太平寺商业城地上服装城;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开发区商场,满洲里市友谊宾馆;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百货大楼,科右中旗巴彦商城;
通辽市银桥宾馆,通辽市通铁大厦;
赤峰市红山区民族幼儿园,林西商场;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大酒店,锡林浩特市畅洋旱冰城;
鄂尔多斯市腾图国际大酒店,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五洲商厦,乌兰察布市春天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非常网络服务中心网吧,临河区电力大厦;
乌海市蒙中医院,乌海市滨河国际酒店;
阿拉善盟阿拉善大酒店,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
二、其它事项
对上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限期内彻底消除隐患。凡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一律停产停业。凡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因督办整改力度不够而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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