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4〕11号
颁布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5日

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六)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七)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八)鼓励劳动自救。

第三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本地城乡低保待遇。

第四条城乡低保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政策扶持、部门与个人帮扶支持、社会互助为辅,协调统一的救助体系。

第二章城乡低保工作职能职责

第五条盟、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的职能职责:

盟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负责全盟城乡低保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盟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所辖旗(区)测算城乡低保标准,编制全盟城乡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全盟城乡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搭建城乡低保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加强盟—旗(区)—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四级网络管理;

(四)负责全盟城乡低保统计汇总、加强低保信息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全盟城乡低保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制定全盟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七)受理全盟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盟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平台,负责盟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核对工作,指导盟直核对部门及旗(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及信息汇总、上传、反馈、数据分析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旗(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地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编制本地区城乡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大厅,实行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组织做好本地区居民的各类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和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对救助对象及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实行动态管理等;

(四)受理本地区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投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协调有关城乡低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城乡低保有关的配套优惠政策;

(六)负责本地区城乡低保统计汇总上报、档案管理、低保信息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乡低保工作情况;

(八)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本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九)组织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以及居民代表对申请家庭进行收入和支出的核对,通过“三级联审”保障城乡低保待遇审核、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

(十)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和服务,定期跟踪其家庭变化情况,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即时核对;

(十一)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十二)加强监管按相关要求做好低保经办人和嘎查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工作。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及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七条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机构根据旗(区)民政部门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协助旗(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并对提出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登记;负责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进行核对;负责对申请低保家庭的资格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苏木镇(街道办)低保家庭收入的定期抽查和核查工作;

(三)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四)负责本苏木镇(街道办)城乡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报表统计、低保对象管理,及时统计上报有关低保动态情况和数据;

(五)接待处理有关城乡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六)负责低保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嘎查村(社区)委员会要安排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在嘎查村(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嘎查村(社区)城乡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申请人的委托可以代为向苏木镇(街道办)或旗(区)低保“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低保申请;

(二)协助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进行核对;对申请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跟踪其家庭变化情况,为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三)负责将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四)组织嘎查村(社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嘎查村(社区)公益劳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再就业培训,并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

(五)建立并管理嘎查村(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资料;

(六)负责宣传并帮助低保对象享受各种优惠扶持政策,接受有关城乡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

第九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住建、统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农牧、林业、司法、水务、电业、金融、国税、地税、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城乡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必须通过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

(三)经审核其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应取消城乡低保待遇:

(一)未经或拒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三)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

(四)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七)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

(八)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九)虽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显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一)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财产的;

(十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三)外地户籍转入本区域内不足5年(含5年)的,虽满5年以上,但不长期居住在本区域内的;

(十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赡养费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老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第四章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与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家庭收入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一)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可;从事务工和灵活就业的,按不低于劳动部门最低年工资标准核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餐饮服务等生产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部分外,以当年市场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

(三)其它经常性收入。

1.财产性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出租房屋、知识产权收入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评估认定。

(4)其它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政策性补助(如公益林、退牧还草、草原奖补、粮食直接补贴等)、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它收入。

(1)退休金、养老金,凭本人退休金、养老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结余额计算;

(6)各类政策性补助金,凭林业、农牧等部门的发放名单予以认定;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裁决规定计算。

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于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系当地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它物品收入。

(1)出售财物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2)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计算方法:

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经当地政府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盟、旗(区)以上劳模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含独生子女奖励金);

(七)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长寿保健金;

(十)因住房拆迁,被拆迁人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二)经当地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实办法

(一)个人诚信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申请人授权,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同时签字;

信息核对。通过盟、旗(区)级民政部门与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五)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调查方式。

第五章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与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城乡低保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授权核对委托书》和《诚信承诺书》。苏木镇(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写明困难的原因、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及救助的理由。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个人申请;

2.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享受低保家庭提供全体成员一寸免冠照片及合影(3张);

6.下岗证、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人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文件证明复印件;

8.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9.赡养、抚养、扶养协议书证明;

10.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的领款证明;

11.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12.重特大疾病致困者提供旗(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疗诊断证明、处方、病历、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旗(县)级以上医院(含旗县级)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意外性事故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对意外性事故处理的文件证明;

15.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6.有出租或租房的,要有出(租)房的协议,并如实填写收入状况申报表以及房产证;

17.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1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程序。苏木镇(街道办)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低保经办人要在嘎查村(社区)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苏木镇(街道办)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至10%,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镇(街道办)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一榜公示,内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拟保标准和拟保障类别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向旗(区)民政部门上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异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程序。旗(区)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苏木镇(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做到60%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做好相关入档备案工作。对有异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要重新计算。旗(区)民政部门在其居住地进行第二榜公布,内容:本地区的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是否低保经办人和嘎查(社区)干部的近亲属等进行长期公示。与此同时,要做好网络滚动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众查询。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提出疑义的,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合理解释。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低保经办人和嘎查村(社区)干部的近亲属要单独说明。

旗(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审核审批表》,全面记录入户调查结果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申请审核审批表》的填写要由评议审批参加人、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签字负责。

第十六条建立窗口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大厅。建立以苏木镇(街道办)为依托,以嘎查村(社区)为基点,以城乡低保服务大厅为中轴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严格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的实施保障制度,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苏木镇(街道办)低保“一站式”服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旗府所在地的苏木镇(街道办)低保受理统一提升至旗(区)级民政部门低保“一站式”服务大厅,实现低保一个大厅受理、一个标准审查、一个窗口办结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七条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经办人和嘎查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要进行登记备案,且必须要有另一名非近亲属干部签字证明,备案记录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的办法由旗(区)民政部门和苏木镇(街道办)两级低保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二)在同一旗(区)内一户多地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家庭成员居住地提出申请(由户主代为提出),家庭所有成员由现居住地的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苏木镇(街道办)。

(三)在同一旗(区)内多户一地、一户多地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四)在同一旗(区)内,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的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做好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详细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的苏木镇(街道办)。

(五)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可委托户口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嘎查村(社区)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按标分类施保

第十八条公布当地保障标准,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及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履行程序,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享受全额救助的低保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对象;

2.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持有合法宗教证件,无依无靠的宗教人员;

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享受差额救助的低保对象

1.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

2.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3.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

5.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6.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

7.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遗属领取遗属补贴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文件中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确定。

计算公式:

P=×(P0+ΔY0×EN0)±R

其中:P为要测算年度的保障标准;P0为上一年度全区的平均保障标准;ΔY0为上一年全区农村牧区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量;EN0为上一年全区的农村牧区或城镇的恩格尔系数;K为调整系数;R为调整项。

在按上述公式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虑两个因素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一是收入比例,城镇保障标准一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农村牧区保障标准一般占人均纯收入的28%左右。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包括最基本的食物、非食物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消费支出,主要是食品、衣着、医疗、交通、取暖、水电气等因素,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占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控制在25%至40%。

第二十条保障标准的核定程序

盟民政部门将自治区指导性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及时下达各旗(区),旗(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确定各自的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上报盟民政部门审核,盟民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自治区。

第八章城乡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类管理

根据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按三类五档进行分类管理,即A类,B1类、B2类,C1类、C2类。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一)A类为重点保障对象。要掌握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另外每人每年再增发一个月的低保金;

(二)B类为特殊保障对象。B1类对象是指享受保障标准的85%以上的救助对象,B2类对象是指享受保障标准的70%-85%救助对象,半年审核一次;

(三)C类为基本保障对象。C1类对象是指享受保障标准的50%-70%救助对象,C2类对象是指享受保障标准的50%以下的救助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这部分人员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中的重点。因此,基本保障对象(C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嘎查村(社区)会提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保障期满后,根据最低保障对象报告情况和苏木镇(街道办)或旗(区)级核对机构的核查情况,重新确定保障资格,杜绝低保“有进无出”或“只进不出”现象;

(三)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四)对取消低保待遇或调整补助水平的,管理审批机关必须履行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苏木镇(街道办)并说明理由;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苏木镇(街道办)通知嘎查村(社区)收回《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市低保对象,每月15日前必须到社区登记,农牧区低保对象每季度末前必须到嘎查村登记,通过嘎查村(社区)向审核审批管理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

(六)保障期满,低保当事人可以提出续保申请,受理机关应按申请低保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在审批表右上角编号上方应注明“续保”字样,旗(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程序不变。不提出续保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七)保障对象在当地各苏木镇(街道办)之间相互迁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苏木镇办理迁移手续,并报旗(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旗(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三级纸质和电子档案,要一户一档,其档案资料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应提供的资料,要实行电子(影像和图片资料)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各类保障人员用“A、B、C”分类符号标示,低保经办人和嘎查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的档案要特别加以注明。

第九章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和

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以及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筹集

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盟、旗财政按比例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一般财政预算后,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上报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低保资金应随着财政年度预算正常安排,做到逐年增长,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二)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当地政府安排的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三)发放程序。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填报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发放清单列明金额将低保金于每月10日前转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季度逐级上报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年终滚存节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四)建立本级匹配城乡低保结余资金与临时救助资金的有效调整机制,使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旗(区)、苏木镇(街道办)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分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二十七条低保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所需经费。低保工作经费按本级财政匹配预算资金的5%安排。经费主要用于低保工作调研、培训、检查、建档、计算机维护、交通、网络管理、发放嘎查(社区)低保协理员补贴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章城乡低保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乡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异议复核制度,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苏木镇(街道办)要设立低保监督、咨询和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三十一条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和处罚。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按照“谁出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错保、冒领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发放的低保金。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向低保对象收取以资抵劳费或好处费的;

(五)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不遵守诚信原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并在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同时低保工作经管理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入“诚信黑名单”,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三年内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自治区和我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阿署办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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