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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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提升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渠、沟、林、路、田综合配套功能,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严格设计管理
㈠各旗县区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谋划整体布局,制定本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三年规划(2014—2016年)。从2014年起,未制作规划的旗县区不予立项。规划要与水利、国土、扶贫等开发项目有效衔接,并要体现集中连片开发,各年度之间相互衔接。
㈡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并要有初步可研报告,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㈢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选择要体现以下原则:开发潜力大;旗县区、乡镇和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高;能够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㈣各旗县区要加强对项目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招投标制度要求选择设计单位。渠、沟、林、路、田工程配套投资比例要切合实际,达到配比合理、经济性价比高、低成本且效益最大化,能够促进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扩初设计评审,对经济性价比低、工程设计不合理的项目不予批准。每年对项目工程设计进行评比,对优秀旗县区给予奖励。
二、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质量监督保障
㈠各旗县区要加强施工管理。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通过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选择施工单位,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的社会矛盾和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㈡各乡镇政府要选择派遣合适的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区农民代表参与工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要吸收当地农民代表参加,让群众参与监督管理。
㈢各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格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出现问题随时予以解决。
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对物资中标企业的监管,通过招标办法选择优质价廉的企业生产供应物资。凡提供物资质量无保障、供货不及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应物资,今后不得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三、加强监理工作,落实监理责任
㈠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通过招标办法确定监理单位,并通过扩大监理单位选择范围择优选用。
㈡加强监理单位监管,对弄虚作假的监理公司要依法严肃处理,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且今后不得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监理。
㈢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发现监理责任不落实、监理人员失职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进行查办。
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工作
㈠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逐项目区组织验收,按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逐一核对,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
㈡对国家、自治区组织验收的项目区,所在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积极配合,要求整改的必须整改到位。
五、加强工程管护,确保长久发挥效益
㈠各旗县区建立工程长期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项目区定期排查机制,对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项目区,要及时组织返工、整改和维护工作,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㈡积极动员使用工程的农民反馈工程存在问题,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积极落实管护责任,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工程完好。
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强工程管护的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加强目标管理,严格考评奖惩
㈠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㈡需县级配套资金的旗县申报项目时,要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凡不到位者,扣减下一年度项目。
㈢要认真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考评标准,提高考评质量,拉大差距,明确奖惩。
㈣要建立奖罚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中表现优秀的旗县区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旗县区,减少项目。
㈤市及旗县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力度,实现全程跟踪监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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