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
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健康发展,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12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使用规范,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文件要求,对符合《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来自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生产程序、环保治理等方面进行的行业规范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原料,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产品,可以在包头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并以此作为统计、计算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对达到使用程度并已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退还;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规范管理活动,由企业自愿提出,不收取行政管理费用。
第六条包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规范、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范管理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规范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在年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三)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满足相关要求。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第八条申请规范管理企业应向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环评批复复印件(或提供已通过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属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八)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九)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十)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评价认定检测
第九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由市级(含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属新产品的,应提供市级(包括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意见。
第十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手段的企业,可委托代检机构负责企业产品出厂质量检测监控,其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应由委托企业盖章确认;或者采取由法定质检机构定期抽检的办法,每3个月抽检1次,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作为企业年度认定复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法定质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同时应对产品的批次作出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判定。企业送样委托检测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评价认定、备案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评价认定可由市墙改办委托辖区旗、县、区经信部门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受委托的旗、县、区经信部门对申请企业应按评价认定条件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墙改办审核。
第十三条市墙改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审核后,提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认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对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发放《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核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不予备案,并抄送旗、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来自包头市行政区域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由市墙改办受理,并按照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管理规定,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墙改办申报所备案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及在建筑工程项目上的销售应用情况。
第五章评价认定复核
第十六条《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核。逾期未复核的,备案登记自行失效。备案登记失效的,企业产品不再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待,不享有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2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市墙改办办理规范备案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复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艺设备符合登记备案规定;
(二)在国家、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
(四)年度生产统计月报表齐全。
第十九条企业办理年度复核,应向市或受委托的旗、县、区经信部门领取复核表,如实填写,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本企业检验室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代检机构对委托单位全年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或法定质检机构全年定期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
(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企业年度认定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五)《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旗、县、区经信部门按年度复核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企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市墙改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市墙改办对上报的备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达到要求的,在《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副本或备案表上加盖复核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受委托的旗、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第六章评价认定监管
第二十二条《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满继续备案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1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经复审合格换证。
第二十三条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产品进行评价认定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或备案手续:
(一)经国家抽查或年度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认定或备案条件的;
(二)产品进入工地,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三)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评价认定证书或备案手续的;
(四)企业无故连续3个月未按时向市墙改办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及应用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或备案手续:
(一)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国家决定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证书》或备案手续及其编码,骗取核退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以及其他扶持优惠政策。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凡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查、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诚信为民,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禁止吃拿卡要。对违法违规者,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我市经销或代销市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规范备案登记;有外地市以上墙改办公室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的,需提供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规范条件和生产技术规范条件
附件1
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利用建筑基坑土烧结砖和空心砖
(二)混凝土多孔砖
(三)蒸压粉煤灰砖和蒸压灰沙空心砖
(四)烧结多孔砖和烧结空心砖
(五)复合保温砖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烧结空心砌块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五)石膏砌块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七)复合保温砌块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四)石膏空心条板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六)金属面夹芯板
(七)建筑平板
(八)复合保温墙板
四、建筑金属材料类
(一)高强度低碳热轧圆盘条
(二)高强度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缧纹钢筋
(三)高强度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四)高强度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五)高强度冷轧缧纹钢
五、复合水泥类
(一)添加工业、建筑固废物比例30%以上的复合硅酸盐水泥
(二)添加粉煤灰比例在30%以上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三)采用机械化作业的预拌砂浆
六、涂料类
内外墙涂装的绿色环保涂料
七、其他类
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淤泥等墙体材料产品。
附件2
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规范条件
和生产技术规范条件
一、砖类
(一)烧结类
1.烧结多孔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6%,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2.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40%,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非烧结类
1.粉煤灰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配备常压或高压蒸汽养护装置;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
2.蒸压灰砂空心砖。
(1)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2)采用双面密压成型工艺;
(3)配备蒸压养护装置;
(4)产品质量符合标准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5%,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
3.混凝土多孔砖。
(1)年生产能力按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线考核;
(2)具备蒸养装置或5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30%,多排孔,半盲孔,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5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二)砖渣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5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三)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具备蒸养装置或5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双排孔以上,强度等级为MU5.0以上。粉煤灰陶粒和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1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
2.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切割和蒸压养护工艺;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968—2006的技术要求,其中,强度级别为A3.5以上,体积密度级别为B05(≤500kg/m3),导热系数≤0.14W/m.K。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3万立方米以上;
2.采用蒸养装置或5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其中,多排孔,强度等级为MU7.5以上。
(六)石膏砌块
1.年生产能力为单机单班15万平方米以上;
2.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石膏空心条板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三)纤维墙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水泥增强水泥平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业灰渣砼空心隔墙条板等)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机械制板成型工艺,具备1万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国家标准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26—1996的技术要求;维纶纤维水泥增强水泥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71—1997的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行业标准JC/T564—2000的技术要求;工业灰渣砼空心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G/T3063—1999的技术要求。所有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四)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产品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五)金属面夹芯板
1.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9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四、建筑金属材料类
低碳热轧圆盘条符合GB701—2008技术要求且抗拉屈服强度300兆帕以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缧纹钢筋符合GB1499.2—2007技术要求且抗拉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符合GB1499.1—2008技术要求且抗拉屈服强度300兆帕以上、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符合GB13014技术要求且抗拉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冷轧缧纹钢筋符合GB13788—2008技术要求。
五、复合水泥类
(一)年生产规模为100万吨以上;
(二)复合水泥组成材料符合GB/T203、GB/T18046、GB/T2847或GB/T1596技术要求,强度等级符合32.5、32.5R、42.5、42.5R、52.5、52.5R等级要求;
(三)预拌砂浆符合JG/T230—2007技术要求。
六、建筑涂料类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符合GB/T9755—2001技术要求、外墙无机建筑涂料符合GB10222—88技术要求、防火涂料符合GB12441—1998技术要求、水溶性内墙涂料符合JC/T423—91技术要求。
《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使用规范》编制说明
一、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的目的与意义
新型墙体材料是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制造,产品轻质、高强、节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性能优良且具有复合功能,符合建筑革新与工业化的建材产品。推广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树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观念,是保护耕地和环境的重要措施。
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销售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为合规、守法企业及其产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通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评价认定,也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产品质量、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产业、产品结构转型升级。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编制依据
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12号)规定,结合市墙体行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的。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条件
(一)产品属于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
(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规范工作的性质
本规范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使用规范,是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包头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生产于本行政区域内或来自于本行政区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生产程序、环保治理等方面进行的行业规范管理活动,由企业自愿提出,不收取行政管理费用。
五、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
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义内涵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含砖类、砌块类、板材类、金属类、复合水泥类、涂料类、其他类,共七大类三十余个品种。其中,金属类的高强度建筑用钢筋(抗拉屈服强度达到300兆帕级及以上的光圆钢筋和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缧纹钢)有显著的节材、节能效果,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传统低强钢筋,平均节约钢材12%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明确指出:“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