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7日
包头市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14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3〕10号)文件精神,统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总体思路,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成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管理服务标准化。到2015年底,我市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
二、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包括旗县区级“两馆一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多功能剧场),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和农家书屋,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广场等相关文体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以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实现全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
(一)建设内容
1.旗县区“两馆一场”。旗县区要建有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多功能剧场,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建设博物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2.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各苏木(乡镇、街道)必须建有单独设置的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
3.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城镇社区、人口集中的嘎查(行政村)必须建有综合文化活动室,居住分散的牧区嘎查要配有专用流动文化服务车,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全覆盖。
4.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依托公共图书馆,每个苏木(乡镇、街道)文化站、嘎查(行政村、社区)文化室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
(二)建设标准
1.旗县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规定,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1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60个;服务人口在10万—2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23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130个;服务人口在20万—5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4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240个;服务人口在50万—10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面积不低于7500㎡,总阅览座位不少于450个。旗县区公共图书馆要建有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等基本功能用房(场地)。
2.旗县区文化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定,按照人口比例标准,其中城关镇服务人口规模小于5万人的,文化馆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市辖区服务人口规模在5万—30万的,文化馆建设面积2000—4000㎡;市辖区≥30万人口的,文化馆建设面积4000—6000㎡。旗县区文化馆要建有排练和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基本功能用房;有条件的文化馆要设有室外宣传展示栏和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地(文化广场)。
3.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建有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建设规模不低于300㎡。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要有用于开展文艺演出排练、书刊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基本功能用房和文化活动场地(小型广场),有条件设置电影放映室的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一层净高不低于4.5米。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要建设供文艺演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小舞台。
4.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制定的《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的总体要求,城镇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行政村(嘎查),须建有独立设置、面积不低于100㎡的综合文化活动室,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嘎查)综合文化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房屋一层净高不低于4米。综合文化活动室要建有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和管理用房等基本功能用房;室外要有活动场地(小型广场)、宣传栏、报刊栏等配套设施。
(三)设备配置
1.公共图书馆要有计算机、网络等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地方文献复制、数字化加工与消毒设备,图书防盗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等阅读设备、残障阅读设备,自助借还设备等。偏远地区要配备流动图书车。
2.旗县区文化馆要有灯光、音响、摄录以及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电教设备,根据需要配备艺术教育及培训的相关乐器;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置录音棚及相关设备。偏远地区要配置送文化下乡活动的综合流动文化服务车辆。
3.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要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图书、报刊、桌椅等阅览设备,灯光、音响及乐器等开展文化活动必备设备。
4.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要有图书、图书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乐器、卡拉OK设备、演出服装道具、体育健身等设备。
三、规范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旗县区公共图书馆。达到人均占有藏书0.4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5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2册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2次以上。开展书刊借阅、影视欣赏、电子阅览、参考咨询、系列讲座、展览、培训、读书活动以及免费为群众自学提供场地、免费发放资料、设置读报栏等不少于6项的基本服务项目,每周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推进公共图书馆分馆建设,服务向基层延伸,具备一定的流动文化服务能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可用数字资源存贮量不少于4TB。
(二)旗县区文化馆。免费提供排练、演出、电影、视听、展览、阅览、培训、讲座、游艺、体育以及免费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提供活动场地、免费发放资料、设置读报栏等不少于6项基本服务项目,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42小时,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3小时。具备一定的流动文化服务能力。
(三)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放映;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公共电子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农技知识讲座等,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开办图书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指导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开展各种活动;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少于4项,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可用数字资源存贮量不少于1TB。
(四)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组织社区居民、农牧民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放映;利用农家书屋、图书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指导和辅导文化大院(户)开展文化活动;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2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3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和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内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按照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终端计算机不少于10台、局域网存储空间不少于1TB、互联网出口带宽不低于2M的标准,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行政村、社区)全覆盖。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村村通”,使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的资源服务,实现扩大覆盖、消除盲点、完善服务的目标。
四、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日常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各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挪用、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途,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二)人员管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归口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配备4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嘎查(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至少配备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各地区要积极整合调整人员编制,做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制定岗位绩效考核和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激励制度,积极探索人员聘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切实提高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旗县区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职职工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苏木(乡镇、街道)、嘎查(行政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三)资金管理。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旗县区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共同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运行管理。各旗县区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协调指导所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新建的居民小区公共文化设施要经文化部门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用于文化的支出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服务经费足额拨付,切实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业务工作和人员工资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保障。各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人员经费、业务工作和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及免费开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形成以各旗县区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经费补贴为辅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机制。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确保各项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新建居民小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提出的“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政策。制定旗县区“两馆”和文化站(室)经费保障、人员培训、免费开放和管理运行等办法,以及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创建特色文化项目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努力形成一套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制度体系。
(四)落实人员编制。旗县区“两馆”要根据所服务范围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重点考虑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旗县区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要高于80%。配齐配好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专职人员,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五)建立考核机制。把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城乡一体化考核目标。组织开展文化建设先进旗县、先进馆(站)等先进单位评价考核,对通过考核考评完成目标较好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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