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2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2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2〕1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2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4日

包头市2012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转发环保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内环发〔2012〕161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流域水环境安全为目标,贯彻“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的防治方针,通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业废水、综合整治城区水系、科技攻关等多种途径,有效降低水环境污染负荷,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2012年度污水“零排放”工程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程建设进度,年底前实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开工建设,四个以上工程投入运营,实现污染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加强重点涉水企业监管,强化水源地水质保障,有效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到2012年底,黄河包头段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黄河包头段三个控制单元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昆河、四道沙河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作

1.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每月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每年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全面掌握水源水质情况,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1〕1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旗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1〕145号)的要求,严格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项目管理,使其符合水源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修订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对2002年制订的《黄河包头段水源水质污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各供水机构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协调联动、水厂应急处理、重点企业逐一落实的“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1.严格项目审批。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新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或国内外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制度,引导全市各地区、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涉水污染物的投资和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排污企业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淘汰全市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流域涉水企业进行水污染深度治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加大对重点涉水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严格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配套出台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以疏堵、鼓励、限制等措施倒逼企业进行审核。鼓励非强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各项鼓励性专项资金分配中予以优先安排。加强清洁生产的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形成多部门参与、全社会推动的良好工作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对《黄河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所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各责任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表,强化项目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使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配套工程建设进度。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提高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拓宽中水回用途径,提高中水回用率,充分体现对生活污染源的削减效益。完善尾闾工程的收集、运营和管理等工作,有序推进四道沙河、二道沙河和东河的污水收集干管工程建设,使工业企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过配套收集管线,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有效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量、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严格污泥产生环节的管理和收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投放污泥。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要在2012年底前安装完毕,并联网验收。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农村污染源控制

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有效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积极推广农家肥、新型有机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农膜,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地区的水质、土壤及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包头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制度,承担流域项目建设的部门、企业每月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同时,依据国家考核办法制定包头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将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地区、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对不能按期完成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治理任务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三)加大资金投入,推广科研技术应用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特别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流污染生态恢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有效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工作目标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制定全市流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和科普宣传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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