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3]0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6日

赤峰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四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五条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留学的)。

(三)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四)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负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旗县区人民政府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分级、分类救助,金额500-3000元。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救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个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审批程序

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可直接向旗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也可向受民政部门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旗县区级(含旗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五)其它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第九条救助对象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救助对象的审批。

第十条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可直接通过入户调查、相关部门认定、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可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旗县区民政部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事实清楚、需要“救急”的对象,应减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及时审批并发放救助金,事后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报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四章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筹措

(一)各旗县区应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社会慈善捐赠、城乡低保年度结余等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市本级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0.5元标准列入临时救助财政预算。各旗县区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列入临时救助财政预算。

(三)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年度结余资金可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金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实行现金救助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现金发放时,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亲笔签字(盖章);由金融机构发放的,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旗县区应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为临时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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