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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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赤政办发[2013]0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赤政发〔2001〕62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公安部、自治区政府和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解决户口管理的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平稳转移,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户口迁移的基本政策
(一)积极鼓励我市农牧民进城落户。
1.凡我市范围“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旗县区政府管辖的“农业户口”需要整建制“农转非”的,由旗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批准就地将“农业户口”人员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
2.凡我市农村牧区人口在城镇因拆迁、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租住房屋6个月以上需“农转非”的,凭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书)等证明材料,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迁入现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适当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政策。
凡外来人员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在当地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批准,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1.在我市规划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或自建房(集体土地房本除外)的外来人员,凭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其它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捐款办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可在常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亲属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大专院校(国家承认的)毕业生,凭调动通知书、录用介绍信、毕业证、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户口簿等材料,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办理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或在旗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非农业集体户口。
4.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的人员,凭特殊津贴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在常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在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非农业集体户口。
5.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和双方户口性质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等限制。
6.凡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入学时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从学校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原籍在我市的考生,若本人愿意,可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上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报到证、毕业证或接收单位人事等部门证明,可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学生,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时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全市禁止办理“非转农”户口,严控市内外居民迁入农村牧区落户农业户口。
1.凡办理“农转非”的不得再办理“非转农”户口,“农牧业户口”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除外。
2.凡市外农业户口人员投靠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只允许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常住地登记为农业户口,由村委会、苏木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3.凡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人员投靠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1)、(2)、(3)项的,由村委会、苏木乡镇、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凭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中(4)项的,按规定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中(5)项的,按规定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夫妻投靠。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入学前本人系本市范围内农村牧区农业户口的,且毕业后三年内找不到工作单位的。
(4)出生小孩随父母落户。
(5)复员、转业军人返乡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原派出所农业户口注销证明落户。
三、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
(一)对于公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认本人在其他地方也未落户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填写补录户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后为其补录户口。
(二)对于公民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凭接生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等材料由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旗县区公安局(分局)要逐月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收养被遗弃的儿童或孤儿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凭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为其登记常住户口。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经公证处公证,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可随其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不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应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签发地公安机关按原户口底簿和迁移证件存根重新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公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回被注销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违规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公安派出所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强行注销。
(六)公民死亡后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国定居证明,或者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注销其户口。
(七)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动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694号)规定和市公安局《关于对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的通知》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局、市公安局逐级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公民民族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内民委发〔2010〕7号)办理。
四、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权益
(一)农牧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迁入我市城镇落户的农牧民,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必须完全尊重农牧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其原有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各项待遇。引导农牧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充分考虑农牧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得脱离实际,更不能强迫命令。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理,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牧民权益。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非牧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牧区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五、着力解决农牧民工的实际问题
(一)对于已落户我市城镇的农牧民,要保证其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同时,要为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着重解决暂住人口在就业、劳动报酬、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租购住房、购车挂牌、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牧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逐步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其他社会管理功能,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使户口登记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实际状况,为有效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今后,各地区、各行业出台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福利待遇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切实抓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为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做出贡献。
(二)广泛宣传发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获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简化办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切实从方便群众角度出发,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材料齐全的,要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27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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