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鄂府发〔201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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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自治区连续发生多起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导致人员伤亡事故。为防止此类事件在我市发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8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具体要求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以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集中清理整治一批扰乱矿产资源管理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会师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于贵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光荣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保成市公安局调研员
王云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督查小组和办公室。
第一督查组包片负责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
组长:温凤山市公安局矿业治安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郝凯耀市煤炭局防灭火监管支队支队长
成员:白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李勇市公安局矿业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陈明市煤炭局纠察支队支队长
黄勇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第二督查组包片负责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
组长:张军市公安局矿业治安支队政委
副组长:杨君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政委
成员:王拥军市煤炭局露采科科长
王彦章市煤炭局国有煤矿监管支队支队长
马海霞市公安局矿业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耿锐军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矿业治安支队,负责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温凤山兼任、副主任由马海霞兼任。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联合执法,整体联动,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对新建矿井违规生产经营、无证开采、私挖盗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盗采破碎砂石料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治理,从严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避免因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意外安全事件,建立更加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2年11月23日开始至2013年2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2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动员和部署,并详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排查情况造册登记,并由带队领导及检查人员签字备案。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10日)。集中力量对上一阶段摸排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全面、迅速地开展打击整治工作,适时开展集中统一的清查行动。重点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不间断地巡回检查,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职责,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并积极通报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打击。
1.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以前查处过但未彻底处理的盗采坑口或在排查中发现的新盗采坑口,辖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并监督相关部门采取复垦、炸毁、封堵等措施,彻底摧毁;进一步查清废弃矿井(洞)基本情况,封堵危险废弃矿井(洞)。
2.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凡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停产、停建进行整顿;凡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
3.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从快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对在排查中发现有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新建矿井,要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依法从严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从严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6.对有阻挠执法、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威胁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当事人,要按照妨碍公务进行严肃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2月11日至2月20日)。各旗区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查找不足和漏洞,完善工作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公安、安监、国土、煤炭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强化制度,严肃问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和预防负总责。要切实把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进一步完善巡查监控工作机制,对盗采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打击、及时上报,及时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做好非法盗采第一现场违法主体的确定和证据收集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提供有力的证据。对监管查处不力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问责。
(三)统一行动,包片负责。各包片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等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集中指导整改,对安全隐患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因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渎职失职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实行责任倒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四)立足岗位,强化职能。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包片工作组的直接指挥下,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旗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公安部门要负责立案侦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采案件查处过程中阻挠执法的人员,特别是黑恶势力予以坚决打击;对国土部门确认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且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组织各级公安机关矿业治安力量在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进行机动巡查和定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煤炭、石料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使路面查控成为发现和遏制非法盗采、违法运输矿产品的重要渠道。
安监部门要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对关闭采石、砂石加工企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消除方案,并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消除到位。
国土部门要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按规定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煤炭部门要负责清查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加大对新建矿井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监管,重点对煤矿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或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建设经营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注意工作中的衔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决杜绝推诿、拖拉、扯皮现象,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
(五)加大宣传,上报信息。各旗区要充分应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加强数据、信息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收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于每月的5日前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总结于2013年2月16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东,电话:8599595)。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