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资源配置程序的补充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资源配置程序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府办发〔201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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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资源配置程序的补充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程序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96号,下称《配置程序》)的补充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配置程序》第二条修改为“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比照市人民政府建立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审核项目业主提出的配置煤炭资源申请,符合配置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附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投资框架协议、实施进展情况、完成投资情况和旗区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材料)”。
二、将《配置程序》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立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口服务分管副市长的副秘书长牵头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审核申请配置资源的转化项目”。
三、将《配置程序》第六条修改为“经市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审核符合《规定》和《通知》规定,具备配置资源条件的项目报分管国土和项目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经审签的配置煤炭资源项目在市内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四、在《配置程序》第七条后增加第八条,内容为“凡是以项目配置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和在期风险探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变更、公司重组、合作等名义将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折算为企业资产),如擅自转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涉及项目配置煤炭资源和风险勘探的矿业权企业进行股权变更、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增加新股东等工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要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工商行政部门方可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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