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垦草原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垦草原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14〕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受农村牧区返乡农牧民增多、农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市个别地区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多发频发、屡禁不止,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开垦草原、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禁非法开垦草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草原是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自然资源,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对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保护草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全面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决不能因近年来我市草原生态有所好转而松动,坚决遏制非法开垦草原事件,坚定不移地走生态恢复、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相统一的草原可持续利用之路。

二、明确监管责任

各旗区要加大对开垦草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推动禁止开垦草原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切实保护来之不易的草原生态建设成果。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禁止开垦草原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禁垦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未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制止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旗区要把查处非法开垦草原作为草原执法工作的重点,通过执法巡逻、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保护草原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开垦草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对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的,要限期治理、恢复植被。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旗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农牧、水务、电力、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保护草原的执法检查合力。对草原建设项目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要严格履行打井采取地下水、灌溉生产用电等相关审查手续,确保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要重视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的作用,逐步建立破坏草原案件的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

五、强化普法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切实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和草原保护意识。特别在非法开垦草原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要集中组织开展普法宣传,通过现场讲解、案例曝光、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有效预防违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发生。

六、开展专项整治

各旗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迅速解决,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2014年6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要尽快组织治理非法开垦草原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进行现场指挥、重点督办,确保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联系人:郝换刚

联系电话:8589765、8589900(传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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