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文号:呼政字〔2009〕45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工作的通知

呼政字〔2009〕4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我市当前经济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并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认真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要支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二、积极推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确定了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和创业,让他们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呼伦贝尔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一)要使用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一重要人才资源

各地要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范围,将他们整体推出,宣传其特点和优势,帮助有就业愿望的人实现就业。加大推荐就业力度,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部门要联合起来,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作为长期推荐的对象,纳入人才数据库。将他们实现就业与社区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在非公经济实体招聘人员时,适当放宽条件,优先使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积极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社区、非公经济实体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发挥他们理论、政策、党性原则的优势,为社区建设、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贡献。

(二)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工商税务方面上的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部门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各地管理部门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开办企业、贷款等相关手续时要给予积极协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免费求职用工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为他们举办专场或分场人才招聘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搭建与非公企业联系的平台;在举办创业就业培训班时,让有创业就业愿望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

三、广泛动员全社会做好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工作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目标。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就业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做好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工作为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全市就业工作,使就业促进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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