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转农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转农审批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3〕90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审批程序,加强“非转农”户口的审批和办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非转农”政策规定

各旗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内公办〈2012〉144号)、《关于加强外省区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人员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网传〈2008〉146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内公通字〈2011〉2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受理户口“非转农”业务。只要符合政策要求,各旗市区都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或停办。

二、健全机制,规范“非转农”审批工作

各旗市区要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非转农”三级审批、两级证明制度。要认真审批把关,核实清楚“非转农”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认定申请人提供的“非转农”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必须要有嘎查(村)、苏木(乡、镇)两级的认可证明,证明中除加盖公章以外,必须要有负责人签字。

三、完善审批程序,实行公示制度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13年2月1日起,我市办理“非转农”人员要实行公示,即:在申请人所在村(嘎查)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布举报电话为村(嘎查)委会和派出所负责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嘎查)委会出具公示情况证明(无异议),派出所在认真审查后,附在《审批表》中逐级上报。

四、提高认识,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非转农”办理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即不能乱作为、又不能不作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在“非转农”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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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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