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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字〔2009〕4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4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9号)精神,自2009年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至1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今后缴费基数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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