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政发〔2015〕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各旗县市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严格实行限额管理,举债规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性债务要按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旗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核定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性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各旗县市区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二、认真做好政府性存量债务置换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经甄别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向自治区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进行置换。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置换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解财政当期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快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考核问责机制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旗县市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性债务已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各旗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2015年11月23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