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既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对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把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人社、教育、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依法严惩遗弃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指使、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救助巡视,实施主动救助和分类救助。认真开展受助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培训、管理和接送返乡等工作,积极落实长期滞留未成年人安置制度,督促其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困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本市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权益。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落实,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地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以及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切实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整合各种力量,统筹多方资源,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2012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附件:通辽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通辽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秀芝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国瑞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国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成员:王德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付泽彬市编办主任
陈志明市住建委系统党委书记、副主任
闫佩林市司法局局长
王宏图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白力军市卫生局局长
宝丽华市教育局局长
林文惠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檀志军市旅游局局长
周志文市粮食局局长
杨宝珅市文化局局长
陈双柱市农牧业局局长
张志刚市商务局局长
赵忠孝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张鸿福市科技局局长
武立民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建国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国河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乌日塔市民委副主任
姜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青市妇联主席
孙小平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许立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刘建生团市委副书记
吕新生市工商局局长
姜晓光市国税局局长
尚勇市地税局局长
刘士海科尔沁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郝江通辽开发区纪委书记
董金彪通辽火车站站长
刘虎通辽民航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赵国河(兼),副主任:葛刚(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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