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2%的目标要求,推进按标施保,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使城乡困难群众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城乡困难群众能得到更多的实惠,经研究决定,2012年各地在上年度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科尔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年度的340元/人/月调整到390元/人/月;霍林郭勒市、通辽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年度370元/人/月调整到420元/人/月;开鲁县、扎鲁特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年度的320元/人/月调整到370元/人/月。新的保障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科尔沁区、通辽开发区由上年度的2000元/人/年调整到2600元/人/年,开鲁县由上年度的1800元/人/年调整到2500元/人/年,扎鲁特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由上年度的1800元/人/年调整到2400元/人/年。新的保障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标准由上年度的2500元/人/年统一调整到28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由上年度的3500元/人/年统一调整到4000元/人/年。新的保障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一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变动而降低。二是逐步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适当拉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做好城乡低保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促进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提高其自保能力。三是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预算。上级财政对财力水平较低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四是各地要做到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五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动态管理,坚持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六是切实搞好低保家庭收入入户调查核实,严格执行张榜公示、群众评议、监督等规章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阳光透明。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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