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09]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政办发[2009]2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通辽市第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保企业、保投入、保增收、保民生”措施的顺利实施,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行动,研究制定了《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参照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经济发展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驻市中区直各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2009年3月2日印发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保企业、保投入、保增收、保民生”的重大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制定以下发展意见:
一、立足“保企业”,积极增加市场主体总量
(一)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并加“有限公司”字样。允许商业零售和饮食服务类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公司的,可以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对使用“内蒙古”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和与盟市、旗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核准,直接登记注册。
(二)放宽企业出资范围。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可低于30%。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降为至少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0万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净资产出资。其中,外资企业登记实行“零首付”出资,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15%。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范围。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可投资设立公司。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股东或经委托由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今后外资并购企业的登记,由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不需要再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办理。
(四)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法人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变更登记。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确认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申请将城区居民住宅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并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及管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将农村居民住宅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是无污染经营项目,不能提供居民住宅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市场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企业年检要求。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在二个月之内的,可不予经济处罚;超过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3个月。在偏远地区,推行流动办照、流动年检。
(七)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未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凭国资部门确认文件、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办理登记手续,一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分公司登记,可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登记;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可以只提交一份公司章程供登记机关备案。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权限,旗县工商局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审查、受理、发照。
(八)简化审批程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在自治区内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对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正常换发营业执照(不包括注册资金未按期到位的延期换照);企业核减经营项目;企业变更经营场所,非登记事项备案均由原来的多人办理改为一人办理。
(九)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凡对其它企业制定的优惠政策及发展意见,一律适用私营企业。除国家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允许个体私营经营进入,全力扶持发展。
(十)提高服务效能。加强行政指导,推进作风转变,促进服务到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授权注册官制度,明确五级注册官职责和权限,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入驻。不断完善网络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登记网络为企业提供服务,在进行网上年检的基础上,扩大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覆盖面,逐步实现网上名称核准、查询、审批和办照以及提供网上下载企业登记和年检的表格、文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密切联系个体私营主体的优势,为跨地区经贸洽谈活动牵线搭桥,促进项目对接与合作。提高市场主体发展信息分析工作水平,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利用企业登记管理、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参考。
(十一)积极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跟踪服务的原则,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宣讲工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要件,提供投资者信用调查情况和登记注册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实行“三提前”、“三告知”和“三帮助”:提前参与企业决策,提前预查企业名称,提前预审登记材料;告知非货币出资需预先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告知分期缴付出资比例要求,告知选择经营范围的法律法规;帮助整理申报材料,帮助把关文件材料,帮助设计公司结构。
(十二)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主动协调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为我市企业商标注册、评审开辟“绿色通道”,使全市涌现出更多的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同时大力培育通辽市知名商标,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商标品牌群。鼓励和引导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品牌“走出去”,使商标资源形成品牌资本和规模效益,提高整体竞争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加大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十三)推动形成资源价格联动机制。发展优势资源,加强煤炭价格监测,鼓励电煤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稳定电煤价格;完善热力定价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二、立足“保投入”,支持提高市场主体质量
(十四)立足职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扩大经营规模。全力支持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类型企业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大型流通企业、生态文化旅游产业优先发展。对于地方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主动指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2日内领照。材料不全的,跟踪指导服务,尽快办结。
(十五)鼓励先进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企业,做到全程服务。严格准入把关,按照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的规定要求,对涉及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企业严格准入管理。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五小”企业关停并转治理力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加快产业升级。
(十六)积极推进股权出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登记意见,鼓励企业以自有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引导公司股东的股权通过出质实现其价值。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十七)开展股权出资工作。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在已经进行股权出资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地域范围,允许公司以股权向我市改制、重组的公司出资。探索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出资程序,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开展股权出资,不断推进出资方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发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放开金融市场,鼓励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入驻通辽市,开展金融业务,打造“蒙东地区金融中心”。与银监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金融企业入驻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当前,重点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制定落实《商标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支持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联合重组。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开辟融资新渠道。
(十九)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发展困难,对受到通辽市政府表彰奖励、市场信用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实行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年检免审和减免年检费用等措施,为企业松绑减负。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就业再就业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登记费,切实缓解就业压力。推行行政指导,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停征“两费”政策,禁止代收费行为。
三、立足“保增收”,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二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打击坑农害农行为。建立农资商品市场准入信息备案制度,把好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引导支持信誉好、有规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到农村开展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集中开展“打假护农”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户购买放心农资。开发网上监管平台,增强依托现代科技手段监管农资市场的能力。
(二十一)培育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抓住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围绕专业村的发展,不断促进经纪人队伍建设。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牛羊、水果、蔬菜、绒毛等农产品经纪人,提高经纪服务能力。支持并引导农村经纪大户设立经纪企业,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和超市,搞活农产品流通,为农业、种养殖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旗县局、工商所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大力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引导经纪人组建协会,并通过协会带动经纪人发展。2009年凡未有经纪人协会的旗县局均建立经纪人协会。
(二十二)做好合同帮农工作,服务合同农业发展。以特色经济作物、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重点,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推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农业合同。认真做好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十三)推进农产品商标战略,发挥商标富农作用。着力扶持和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申请注册商标,培育一批区内外知名的农产品商标,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大力加强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农龙头企业商标的发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联手打假行动,严厉打击涉农商标侵权行为。
(二十四)为农牧民增收减负,保障价格惠农政策畅通。开展强农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监管,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检查,重点对农电价格、农柴价格、农用机动车收费、农产品流通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等方面的价格管理,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进行检查,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对农村合作医疗单位存在的自立项目,超标准等违规收费进行查处,针对农牧民建房出现的乱收费行为给予制止,为保证对涉农收费的检查监管,贯彻落实惠农收费政策,加强惠农收费政策宣传力度,建立涉农收费责任追究机制和农牧民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充分发挥12358的价格举报通讯作用,做到在第一时间内给予答复,达到农牧民满意。
(二十五)探索涉农价格管理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化肥等生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让价格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同时,密切关注粮食、生猪等价格变动趋势,加强重要农产品价格预警,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及时提供依据,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
四、立足“保民生”,提升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二十六)深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政企联手打假等方式,突出抓好为知名企业打假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努力构建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继续深入治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及限制竞争行为工作,重点查处和纠正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强制交易(服务)、违规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有序开展。
(二十七)积极引导合法诚信经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督促和引导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诚信经营。重点查处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超范围经营、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治理无照经营,积极推进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坚决取缔。
(二十八)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继续完善打击传销的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在校学生传销、网络传销、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活动,加大防止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的监控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直销企业日常监管,加强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和教育督导,引导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依法开展营销活动。
(二十九)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广告发布前咨询、备案制度和媒体发布广告规范化建设制度,认真落实广告联合监管、综合治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广告行业组织,贯彻实施《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和协调,推动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流通环节奶制品质量监管,确保奶制品质量可追溯。全面落实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巡查、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台帐的覆盖率、填写率,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校园、城郊结合部、建筑工地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基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引导安全消费。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信息化网络体系、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构建“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十一)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完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涉及消费安全的重点商品的质量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自律制度。以群众日常生活用品为重点品种,农村市场为重点区域,违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为重点查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不合格商品市场清查力度,督促下架、召回,避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继续流入市场或进入消费领域。
(三十二)完善12315维权网络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继续扩大城乡12315维权网络的覆盖面,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提高消费纠纷和维权申诉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能力。探索推行消费纠纷调解员制度,引导企业与消费者和解,息诉止纷,建立和谐消费环境。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引导和促进消费者扩大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维权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
(三十三)做好价费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透明度。在农村重点抓好涉农价费公示,凡是向农牧民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均纳入公示范围;社区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公示栏中公示;商业超市经营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另外将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民生价格的报道,向社会及时公布价格监管检查情况,着力解决好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收费问题,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确保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的交费。
(三十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积极稳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基层或相关企业进行调研,掌握和发现宏观调控当中出现的问题,为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做好基础性工作,保障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和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努力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改革步伐。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支持节能减排。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供水价格结构改革,推行阶梯式水价,并适时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通过积极定价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风电和生物发电事业发展。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价的审批和补贴工作。
(三十五)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决策的民主监督,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健全定价制度,进一步加大成本监审工作力度,规范定价行为,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越权定价行为。依法开展价格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价格政务公开。
(三十六)清理收费项目,优化消费环境。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2008]47号)要求。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减免费用。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8]78号)以拉动内需、扩大生产,降低流通成本。2009年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