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海政发〔2010〕53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1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推进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建设,加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中央《决定》将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强调必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2、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还占有较大比例;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各级人口计生、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4、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和全市“一体化”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5、流入地要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属地化管理”要突出抓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工作点、居住点、活动点“三个关键点”,确定责任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宣传教育、普查服务等项制度,做到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经商市场、居住社区等各方管理有机结合,堵塞漏洞,提高水平。落实“市民化服务”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的理念,努力为流动人口生育、生活、就业提供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七免”服务,即宣传咨询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费、查环查孕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免费、生殖保健指导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同时,还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等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劳动权益维护等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使流动人口真正享受市民待遇,促进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的和谐相处。

6、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做好外出人口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生育服务事项,依法落实流出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流出人口留守家庭解决困难。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相关信息。

7、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互动,通过电话、信息平台、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加强交流与协作。要建立两地间密切协作的案件查办制度。市外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以及交界的地区,要建立协作关系,签订人口计生区域协作协议书,在信息提交反馈、婚育证明办理、技术服务协助、违法生育协查协处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现居住地和违法生育发现地要通过正式途径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积极协助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协商确定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征收的,户籍地应当协助调查、核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8、坚持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争取,主动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全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加强督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各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

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人口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情况记载完整,每季度向辖区乡镇、街道人口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宣传部:指导报刊、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和对外宣传,把握正确的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把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情国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劳务部门在劳务输转、为流动人口办理务工就业手续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农区劳动力转移、流入务工人员就业时,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民工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对农区“两户”给于优先优惠,并免收有关费用。

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办理流入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指导中等以上学校开设人口理论课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课;积极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要详细登记备案,及时向现居住地镇、办事处和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积极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应优先提供服务,对政策外怀孕的流动人员应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各级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配合社区居委会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现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及时向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造册登记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并及时通报辖区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要围绕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妇联:将流动育龄妇女作为宣传的重要对象,在评选三八红旗手、女能手、女标兵、五好家庭等评先奖优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向人口计生工作者及计划生育光荣户倾斜,对流动人口中的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照顾。

民政部门:认真宣传贯彻《婚姻法》、《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育龄流动人口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严格加强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管理,减少早婚、私婚现象发生。在依法办理流动育龄人口婚姻登记、婴儿收养时检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或出具收养证明。

农牧、林业、水利部门:在制定农区经济社会政策、林业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在集雨节灌、生活用水等项目上给予优先优惠安排。在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进程中,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扶贫济困、贴息贷款、农牧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牧区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科技部门:在科技扶贫工作中,对计划生育户优先安排科技扶贫项目,抓好帮扶工作。在科技下乡和各类技术培训中,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对人口数据进行分析;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检察院:结合检察院监督职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对相关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查办。

法院: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收缴社会抚养费。

司法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指导和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审计部门: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有关计划生育经费的运行、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对人口计生经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总工会:利用“流动人口维权岗”依法维护在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把是否实行计划生育情况作为必要条件。

团市委:动员教育广大流动人口团员青年带头执行人口计生方针政策,倡导新的婚育观念;实施“希望工程”、“关爱农民工子女行动”等活动时,应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监督制度,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的行为;负责全市胎儿性别鉴定仪器设备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检查;与人口计生、卫生、工商部门共同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器具与生殖健康相关产品的市场管理。

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批、办照和年检等工作时,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制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将本部门的工作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要统筹考虑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意见,注意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促进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9、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互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警务、物业及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对流动人口落实服务和管理,形成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10、坚持社会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区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1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办理相关证件等有关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基层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12、在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规定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并努力做到服务上门。各地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13、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持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区、镇级要挂牌公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与人口计生部门协定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随时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并据实出具国家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同时,在流动人口较多的集中居住点、企业和市场,要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服务。要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真正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14、严禁流出地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孕情检查。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合同和办理有关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地要畅通流动人口投诉渠道,通过设立流动人口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等,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接收群众监督。

15、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制定有利于转变流动人口生育观念的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户籍地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现居住地要把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纳入当地一次性救助范围,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向流动人口延伸。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已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

五、信息共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

16、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及时互通信息,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各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特别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登记、办理居住证信息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要互相交换、互为补充,形成制度。

17、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设定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规统计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建立社区为主、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村(居)委会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8、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继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指定专人按要求登陆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查询、传输、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地使用情况纳入对各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依托自治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WIS)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9、各地要切实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农民工办的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调机制。各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内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行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0、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到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镇、街道办事处要确定至少1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人员。村、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居委会,每300名至500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各楼院要配备楼院长,明确职责,落实待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级每年要分别对区、镇(办)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信息交换平台专职人员组织培训。区级对镇(办)、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21、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流入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标准落实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正常支出。各级技术服务站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订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到基层。

22、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到位。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评估方案,把平时监控、年中抽查、社会监督与年末验收结合起来。各区都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严格兑现奖惩,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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