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乌海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乌海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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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乌海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乌海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乌海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运筹委会下发的《乌海市筹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总体工作计划(2009年-2010年)》(内十二运筹〔2009〕2号)和《乌海市筹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市容市貌部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十二运”期间我市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监管到位”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自我完善”的原则,确保“十二运”期间我市的空气质量,使参会人员和运动员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安静的环境中休息。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运”召开之前,根据《乌海市“蓝天工程”工作方案》、《乌海市“十一五”城区环境质量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方案》以及《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实现2009年海勃湾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0天、乌达区和海南区达到230天;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二氧化硫年均值分别达到0.075毫克/立方米、0.095毫克/立方米、0.095毫克/立方米。
“十二运”期间,依据气象条件、污染特征、转移规律及监测预报结果,针对影响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措施,同时实施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机制,及时监控和发布重点控制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立部门联合治理监管机制,确保实现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二氧化硫年均值达到0.06毫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为优良,饮水水质达标,居住环境噪声达标。
三、控制重点和时段划分
(一)控制重点
城区燃煤污染、工业污染、煤田矸石污染、露天开采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运动员饮用水安全。
(二)时段划分
1、“十二运”前控制阶段:从现在起至2010年5月
2、“十二运”期间控制阶段:2010年6月-8月
四、保障措施
迎“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十二运”前控制阶段
1、城区燃煤污染控制
进一步明确“烟尘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内所有居民禁止燃用烟煤、煤泥;设立煤炭入城检查站;餐饮业一律使用燃气、用电;茶炉、浴炉用电、改气或用余热;进一步完善热网体系,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供,取缔城区内10吨以下分散小锅炉,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必须落实热电联供;不具备条件的要新上配套脱硫除尘的大锅炉或余热锅炉。合理规划园区布局,工业园区在2010年底前,实现集中供热,取缔分散的取暖锅炉。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2、工业污染源控制
严格焦化行业污染控制,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60万吨以下无脱硫设施焦化企业关停计划的批复》(乌海政字〔2009〕174号),按期完成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严格执行停产企业的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停产的球团、冶炼、片碱、白灰等企业的监管,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完成物料堆场的整治,并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予恢复生产。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落实。
严格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点火试生产。加快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今年列入第四批限期治理名单的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治理工作;加强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白灰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对恶意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按最高限额),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企业,移送相关部门,停水断电,并报请市政府进行关停;加强电力企业的环境监管,要强化对所有电力企业煤厂的煤质监测,凡达不到设计煤质要求并仍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要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中能乌达发电厂、乌海热电关停小机组恢复供热锅炉必须使用神府精煤(硫份0.2%-0.5%),不得使用硫份高于这一标准的任何煤种。乌海化工公司自备电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大漠发电厂必须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并投入运行,到期完不成的,坚决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市、区环保局按照隶属管理落实。
3、煤田、煤矸石污染控制
加强煤矸石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积极扶持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聘请煤矸石治理专家,开发煤矸石新的利用途径和治理方法;全面淘汰粘土砖生产企业,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
加快煤田灭火工程的进度,尽快制定实施煤田灭火工程规划,确保灭火工程有序推进,同时做好工程后期的生态恢复工作和取土回填等工作。加快现有煤矸石堆场的整治,防止自燃和二次扬尘污染,对已自燃的聘请有关专家提出具体的灭火措施,防止自燃。在2009年年底前规划煤矸石处置场,实现煤矸石集中处置,杜绝随意堆放现象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落实,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配合。
4、露天开采污染控制
年产60万吨以上的煤矿贮煤场要建设筒仓,60万吨以下煤矿贮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露天煤矿和灭火工程采剥作业必须按照已审批的采矿设计施工方案组织作业,剥离物必须全部置于经批准的固定排渣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渣场;固定排渣场达到标高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固化,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矿区道路要按照“煤矸石做底料20公分,沙石上面铺20公分,洒水浇透、刮平,用压路机压实”的标准进行硬化,并经常洒水,确保不起扬尘。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的煤矿煤场与外界的连接道路要按照乡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修建柏油路。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落实。
5、扬尘污染控制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及时清运并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杜绝随意倾倒和就地焚烧现象的发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废油、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落实。
加强建筑施工场地、道路施工防尘管理,施工单位从事道路施工、建筑施工作业时,必须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封闭堆放,采取防尘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落实。
加强运输车辆防尘管理,运输车辆在拉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过程中,必须密闭运输或采取篷布遮盖保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运管局落实。
加强企业物料堆场的环境管理,分期分批完成洗煤、焦化、电力、建材、化工、煤炭开采等行业的物料堆场的环境整治,到2010年完成所有企业物料堆场的封闭或挡风墙建设,未建成前采取网罩覆盖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市环保局落实。
6、机动车污染防治
认真落实《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机动车的尾气监测工作,对不能达标的车辆不予发放机动车尾气监测合格证。加强对机动车的监管,对无监测合格证的车辆严禁上路。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转入本市落户手续前,必须进行排气监测(免检车辆除外),对监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用机动车安检之前,必须进行尾气监测,对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安检;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复检仍不合格或拒不复检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7、饮用水安全保障
组织开展对全市所有在用、废弃水井的调查和水质分析,建立健全地下水井的分布图和基础档案。严格工业用水的审批,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和中水回用制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煤矿疏干水等中水的再生利用,实现零排放,确保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
加强城区内自来水供水的监测,针对城区内水源井分布散,总硬度、氯化物超标现状,提出并实施城区内饮用水源的改水、配水工程方案。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建委落实。
(二)“十二运”期间控制阶段
1、扬尘控制
对市区主干线每日洒水两次以上,其他街道每日洒水一次。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对市区道路上的积土,要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道路积土扬尘。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
2、强化重点源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焦化、化工、矿热炉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加强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重点源的监督性检测,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工业园区、重点区域按照分片、兼顾的原则派驻环境监察员;对比赛场馆、运动员住所周围及重点企业实施24小时环境监管,发现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此项工作由市、区环保局按照隶属关系落实。
3、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
在“十二运”期间,我市预启动环境预警制度。加强城区及比赛场馆、运动员住所周围空气质量监测,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后一天的空气质量,如可能出现三级以上天气,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意见,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对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减排或临时停产措施;露天开采企业一律停产;城区内建筑工地一律停工;协调自治区环保局西部督查中心,对我市周边企业实施污染控制。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4、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
制定比赛场馆、运动员居住场所的应急供水方案。加强对比赛场馆、运动员居住场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每天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启动应急供水方案。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卫生局牵头。
5、居住场所噪声控制
制定“十二运”期间运动员居住场所噪声控制方案,加强对居住场所施工、餐饮服务业噪声监管。运动员居住场所周围严禁工地施工,餐饮服务业严禁设置室外扩音器等设备,杜绝噪声扰民。对造成扰民的一律停止营业。此项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
6、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区环保部门完善组织指挥体系,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装备到位、保障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二是加强应急戒备。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急人员(包括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和应急监测人员)要保持高度戒备状态,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机,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事故。三是做好环境安全检查。对位于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剧毒品生产、使用、运输、贮存、销售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迅速进行排查,确保排查到位。对曾发生剧毒品泄漏、丢失、被盗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四是加强应急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辖区重点部位、敏感地区的应急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此项工作由市、区环保局按照隶属管理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强化对“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各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工作。
(二)搞好动员,全民参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对“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的重要意义进行多层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声势。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舆论监督,对久拖不决的问题予以曝光。
(三)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的全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工程圆满完成。
(四)分解落实任务,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的责任要求,明确整治任务和职责,将各项整治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深入一线,各区和各部门要限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特别是要认真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制定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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