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国家“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发展目标,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促进“和谐乌兰察布”、“平安乌兰察布”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要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现行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层次、多途径地缓解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农村共同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

3、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制订完善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本着及时、高效、适度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使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4、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工作,必须明确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低保对象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区域性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宜采用本意见。

四、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规程进行认定;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要按《乌兰察布市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乌政办发〔2009〕120号)执行。

(一)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遗属生活费;

3、各种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各种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6、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

7、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8、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

9、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3、在校学生的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4、一次性慈善救助金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7、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障金和医疗保险金;

8、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救助标准

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依照规范的程序、与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额度等情况自行确定。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六、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填写《乌兰察布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议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对初审无疑议的上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的复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再次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旗县市区共同负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每年市和各旗县财政要按现户籍在册的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分别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阳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旗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群众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救助对象家庭档案、一户一档、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两年内申请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实行临时生活救助现金发放的地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完备,确保临时生活救助现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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