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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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宁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给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统计数据显示,全区流动人口“十一五”期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5年的32.8万人,增加到了目前的46万人,年均递增3.42%。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流动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当前,人口流动迁移呈现新的特点和规律,处于生育旺盛期的青壮年占较大比例,举家迁移、长期居留趋势明显,异地结婚生育的情况日益增加,非意愿妊娠、非婚生育时有发生,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奖励优待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管理,实施综合治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推动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统筹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通报重大问题。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推进服务均等。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等服务,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建设网络互动平台,把实现信息互通作为“一盘棋”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构建“便民、高效、低成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内和区域信息化协作模式。人口计生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强化区域协作。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加强和推进省际、市际、县际间的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区域协作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制度,签订区域协作协议,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坚持双向考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每年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将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等重要指标纳入流入地考核内容。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促进双方工作职责落实。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快捷、信息量大的特点,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旅游区等场所,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和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提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研究部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兑现奖惩。三是健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查督办制度。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查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有关流动人口档案。四是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流动人口档案,定期交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及时通报违法生育情况。五是健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流动人口计生网络化协作情况,通报结果纳入全年工作考核总成绩。六是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七是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动态监测制度。科学把握流动人口总量、结构和变动趋势,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实施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档案。
人口计生部门要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主动收集、核查、反馈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综治委(办)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解决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使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和进行流动人口清查登记时,要查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为流动人口的,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婚姻登记花名册。在提供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救助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
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督促外出和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出租屋、廉租公寓和建筑工地等管理单位和个人,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检、分娩住院等服务时,实名制登记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号码。在办理健康证时,协查流动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查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农垦系统要根据“条块管理”的特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纵向加强服务管理,横向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完善适应本系统特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
(四)提供便民服务。各地要按照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在流动人口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便民服务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资料。
(五)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向流动人口延伸。流出地人民政府要为流出的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生“三项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流入地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纳入到当地帮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就业、生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困难。
(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人口计生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开展文明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能力。依托当地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网络,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构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业园区、农贸市场、建筑企业和社区等,建立和发挥流动人口党支部、计生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经常性活动,带动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系统,积极开展网络化协作,做到“信息反馈及时、互动管理高效”,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注重工作创新。加强对流动人口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积极探索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构建流动人口社区化服务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将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社区的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管理”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市、县(市、区)两级要在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按流动人口数量配备计划生育协管员,其中,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到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四)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各地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纳入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考核指标的评分权重,建立“以奖代投”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成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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