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固政发〔2014〕35号
颁布日期:2014-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化解行政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以及其他受委托出庭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统计。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赔偿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年度内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原因,积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十一条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各项诉讼义务;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遭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化解行政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以及其他受委托出庭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统计。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赔偿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年度内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原因,积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十一条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各项诉讼义务;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遭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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