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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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固原市被列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着眼于机制创新、措施创新、实践创新,以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感、快乐感为根本,以建立完善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加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固原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思路
以预防监测、信息报告、调查评估、救助保护、监护干预、跟踪帮扶为基本框架,建立评估分类科学化、监护管理网格化、监护监督常态化、帮扶救助专业化、调度指挥行政化的保护体系,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探索实践基础。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使我市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现五个目标,即:建立一个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构建一个集预防、发现、转介、干预、帮扶、跟踪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一个以家庭监护抚养为基础、社区管理服务为依托、学校教育保护为支撑、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政府监护兜底线的“五位一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孵化一批专业强、素质高、服务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创造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坏境。
四、试点时间及范围
试点工作在全市各县(区)同步开展,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确定若干个城乡社区、小学、初级中学作为示范性试点单位。
五、工作措施
(一)排查摸底,造册建档。各县(区)政府组织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对本县(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造册、信息录入、建立台账。重点对以下六类困境未成年人建立明细档案:孤儿或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侵害权益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或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等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外出流浪、违法犯罪等经历,产生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因父母外出,临时监护不到位成长受影响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
(二)筛查建库,评估分类。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市救助管理站)汇总各县(区)政府上报的台账建立固原市困境儿童数据库;制定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受胁迫、暴力、性侵、遗弃、忽视、虐待六种伤害重点关注,并根据伤害的程度和频次,将未成年人按困境进行评估,划分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四级风险等级。
责任单位: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
(三)转介干预,救助保护。根据困境儿童的不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救助保护措施。
1、针对家庭教育失当的未成年人开展“亲子能力提升”家庭服务计划。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技巧和方法,帮助问题家庭促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家庭的情感支持功能,加强受助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亲子能力教育,增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守护力。
责任单位: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2、针对厌学未成年人开展“兴趣与未来”校园社会工作服务计划。由学校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辍学、失学、逃学等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通报制,并记载录入信息系统,由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搭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区、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促进未成年人融入学校生活。
责任单位:固原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3、针对权益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平安与健康”人身安全保护服务计划。对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监护随访等服务,利用行政与司法手段,对未成年人开展临时安置、委托监护、替代照料和人身安全保护;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临时安置可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各县(区)要在敬老院预留床位以备机构代养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所需,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安置到固原市儿童福利院代养。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要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检察院、固原市公安局、固原市教育局、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4、针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开展“代理妈妈”爱心互动服务计划。推动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引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爱心人士开展“代理妈妈”活动,一对一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等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妇联、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5、针对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大爱无疆”家庭救助服务计划。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救助机构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流浪预防和跟踪回访延伸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
责任单位: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6、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开展“青春护航”行动。紧紧抓住初中阶段青少年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节点,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对在校“掉队青少年”提前介入,进行结对帮扶,从源头上减少闲散青少年的产生;积极动员当地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兼职团干部和具有社会、法律、教育、心理、管理等专业背景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大学生、“五老”人员等加入到帮扶队伍中,通过与闲散青少年建立互动关系,开展个性化、面对面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青少年实际困难;积极加强与青年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的合作,针对闲散青少年的特点有重点地推出一批服务项目,拓宽帮扶渠道,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帮扶闲散青少年工作中来。
责任单位:共青团固原市委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四)及时报告,调查处置。建立常态化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依托110指挥中心、“平安固原”报警电话、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三个平台,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并同救助热线2082610对接,形成报告诉求畅通、办理结果反馈、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挥系统,建立全面覆盖全市城乡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报警网络,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实现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快速出警、快速处置。
责任单位:固原市综治办、固原市公安局、共青团固原市委、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二是落实报告责任。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责任单位:固原市教育局、固原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三是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妇儿工委、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受监护侵害行为,要按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文件精神,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检察院、固原市公安局、固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底前
六、组织机构
固原市救助管理站增挂“固原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牌子,按程序报市编办审批;原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以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开展摸底排查、信息收集,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负责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宜。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牵头督办和通报。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组织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政策性救助范围;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发挥兜底作用,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市中级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依法办理家庭监护严重失当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对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市文明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内容。
市综治办: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进行追责。
市编办:负责落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相关的机构编制事项。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区域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重点支持未成年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扶贫办:加大对农村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的帮扶力度,在实施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等扶贫到户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脱贫致富。
市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切实保障各类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农民工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家庭监护缺失学生做好在校服务管理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逃课信息通报制(向家长、社区);做好困难家庭学生的助学帮扶,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替代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拐买、胁迫未成年人的刑事、行政案件,对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报警及时出警处置;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市司法局:负责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流浪乞讨和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加强网吧等娱乐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应及时到现场处置,负责监督网吧经营者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身边或救助保护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业务指导。
市城管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卖艺等方式的未成年人的劝导工作,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接受救助。
团市委: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合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反映青少年利益需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妇联:开展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社区整合资源建立“儿童服务站”、开展“代理妈妈”“代理爸爸”!险时照料等活动。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县(区)政府:履行政府主导职责,督促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推进乡镇、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办事机构的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定期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活动,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激发群众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县(区)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四)严格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将督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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