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2014年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2014年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2014年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乡居民2014年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固原市城乡居民2014年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中央、区、市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口前移和自治区级统筹,探索医保基金预防疾病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制度,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做到有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保健意识,提升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依托基层、方便群众;
2.重在先建立制度,再逐步扩面增项目;
3.体检项目和政策标准全市统一,体检与健康管理相结合;
4.提高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与基金安全、可持续相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体检范围。2014年参加普惠性健康体检的人员范围为年满50周岁以上、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参加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即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和参加并享受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体检人员)。实施生态移民已转移了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健康体检。
(二)体检周期。2014年体检时间从9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以后年度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进行,采取集中体检与补充体检相结合,即每年3月—10月为集中体检时间,11月为补充体检时间。具体体检周期为50周岁—59周岁每3年体检1次,60周岁以上每2年体检1次,体检条件另行制定。
(三)体检项目。包括一般项目、查体项目、检验项目、辅助检查和眼科检查等5类36个项目。
1.一般项目:脉率、呼吸频率、血压、体重。
2.查体项目:巩膜、淋巴结、肺、心脏、腹部。
3.检验项目:血细胞计数+三分类、尿液分析、粪便常规、粪便隐血试验、葡萄糖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脂。
4.辅助检查:
(1)胸部正位X摄影:心、肺、大血管、胸膜、支气管、膈肌、纵隔;
(2)彩超:肝、胆、胰、脾、双肾,甲状腺,女性子宫、附件,男性前列腺;
(3)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导)。
5.眼科检查:
(1)视力检查;
(2)眼底检查(根据服务能力选择体检项目)。
(四)体检机构。
1.体检机构必须是市、县(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具备体检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由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认定,体检机构确定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体检机构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或将体检内容补充到已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之中。
2.开展体检服务的各体检医疗机构要成立普惠性健康体检组织,严格按照协议有组织地开展健康体检工作。
3.体检人员在户籍所在县(区)就近选择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不允许跨县(区)体检。体检机构一经选定,当年内不再变动。选择到市、县级医疗机构体检的体检人员,由各乡镇体检组织机构具体与医疗机构联系,约定具体时间和人数规模。
4.异地居住的符合体检范围的人员在居住地就近选择当地卫生部门确定的体检机构或医疗机构体检,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体检费标准一次性将当期体检费注入本人已被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5.体检机构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增加体检项目,但不得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体检费用标准和资金筹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7号),立足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确定2014年-201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次。
1.全市城乡居民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体检费用分别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承担。
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体检费用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实际所辖人数和标准筹资,拨付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实际体检人数和异地居住人数负责结算。
3.自治区财政按每体检人次5元的标准安排的体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和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体检宣传、材料印发、体检表制作、工作人员交通补助费、误餐费、网络研发费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具体实施。
1.确认资格。体检人员资格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内参保人员情况确认。今年体检资格确认在8月底前完成,以后体检资格确认工作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符合体检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到体检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提取资格确认信息;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的体检人员持身份证到乡镇(社区)民生服务机构提取资格确认信息。
2.宣传动员。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卫生和财政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3.体检实施。由市、县(区)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各体检机构具体实施。体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社会保障卡在体检机构刷卡核定缴费年限和参保身份后一次性完成体检。对通过其他形式已实施了相同体检项目的人员,可按价格同等的原则安排实施其他体检项目,具体由各县(区)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4.报告结果。体检结束后,各体检机构要组织专业医师,认真分析体检结果,在2周内出具体检表和疾病防治建议并形成电子文档。体检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电子文档反馈体检人员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用于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一份由体检机构2周内反馈体检人员。
5.健康管理。由各县(区)卫生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为体检人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6.费用结算。体检费用实行按人头预付结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应体检人数和体检标准测算后,每季度按80%向体检机构预拨体检费用,剩余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据实结算。体检费用结算工作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
7.考核评估。每年12月底前,市、县(区)应完成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和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考核,并总结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工作任务重,涉及人员多,体检周期长,组织难度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体检工作质量考核评估,按时拨付体检资金。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和体检人员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和体检工作经费的核拨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体检经费和体检工作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符合体检条件的人员名单提取、体检费用筹集、结算考核及相关软件研发、使用等工作。原州区负责市本级及原州区参保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开展普惠性体检等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确保体检人员对普惠性体检等工作充分了解并积极参加体检。
本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14年度-2016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表
http://www.nxgy.gov.cn/uploadfile/201409/1411630478.07.rar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