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固原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固原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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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固原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等部门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固原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固原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但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合作交流不断增多,各类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不断加大等日趋严峻的公共卫生形势,我市在实验室检测及人畜共患病、化学性事件防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与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在2014年6月底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应急能力建设任务。
——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运转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综合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出入境口岸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标,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及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市卫生局、环保局、农牧局、质监局、林业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入境检疫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照应急准备工作查找不足,分析确定影响本部门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的关键因素,提炼归纳项目、指标和内容,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工作,要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指导各县(区)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由卫生、农牧、环保、质监、林业、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并组织演练。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报告。
(三)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经费投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能力建设,通过进一步加强各级实验室仪器设施等装备,强化病原微生物、毒物等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实验室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市、县(区)两级实验室要分别具备初步鉴定和早期识别能力,达到及时、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的能力。农牧、林业部门要不断加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添置应急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要通过开展兽医实验室达标考核等活动,切实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应急检测能力和水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等实验室建设,固原机场、车站应当具备国际关注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初筛和初步识别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关键技术、快检技术的研究,切实建立起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测试确认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农牧、卫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调查、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卫生、农牧、林业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突发疫情信息、病原和诊断方法。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五)加强食品药品监测能力。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设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安全综合信息,及时进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分析,对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六)加强辐射以及危化品应急处置能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调度平台,配备快速监测、流动监测设备,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和专家库,具备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和对辐射事故的评判分级能力。要配备放射源搜寻设备和应急车辆,确保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物资保障和应急响应。
(七)加强物资储备。各级卫生、环保、林业、农牧、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采取协议、实物储备等多种方式进行储备。物资储备要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2月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召开本地和本系统动员部署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二)落实自评阶段。2014年3月底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逐项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完成自评,并就自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4年4月底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改进落实,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全面达标。
(四)迎查考评阶段。2014年6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评估考核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对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卫生局要结合全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加强各地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
(三)加强配合衔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尽快制定本单位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促进各项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核心能力建设,在明确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衔接,形成推进核心能力建设的合力。要建立应急工作综合专家库,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专家的意见,最大限度降低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各个部门联合应对能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处置和检验能力,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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