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 文号:东署办[2009]3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9]3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
长效投入机制的意见
(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口计生委二00九年二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长效投入机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经费内容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是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性质和工作任务,用于投入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须的资金、人、财、物,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包括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人口计划生育专干经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宣传经费、服务站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干部培训费及其它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经费来源
中央、省级专项补助经费投入: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少生快富奖励金;各县地方经费投入:少生快富、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县乡(站)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经费,县乡服务站经费、各县出台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奖励经费、县乡用于计生工作的经费,计生干部的工资及公用经费。
三、经费标准
各级财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投入的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的投入比例必须高于地方财政经费投入的增长比例。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必需的人、财、物。切实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计生经费,逐步建立稳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二)落实措施。各县在确保中央、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全部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和原来投入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经费落实。
1、贯彻执行《关于将全区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经费列入各县财政预算的通知》(东署办[2009]7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对全区农牧民所实行的计划生育13项免费手术配套经费,按照县级财政所承担配套经费全部的70%,列入各县财政预算,到2010年配套经费全部足额到位。
2、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工作的配套资金。
3、县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在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中保证地方财政配套足额到位,并逐年加大对设备配套和更新的投入幅度。
4、加大对全区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宣传教育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逐年提高村级计生宣传员的工作报酬,并列入财政预算。
5、切实落实好奖励优惠政策。将地区出台的《关于建立农牧民节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和“两户”子女高校就学补助机制意见》和各县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奖励金额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人口和计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各县要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将各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考核,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