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4〕38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市民政局

(2014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完善低保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低保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分类救助、社会化发放的原则;

5、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6、坚持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三)目标任务

1、制度创新,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低收入家庭核定基础上的低保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改善审批流程,强化管理监督,从根本上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升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监管机制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分类施保合理、三榜公示透明、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的目标,有效防止“关系保”、“人情保”及各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形成群众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社会得和谐的良好局面。

2、科学施保,实现资金总量控制下的应保尽保。为提高低保工作的现实操作性,取消农村低保指标限制,以上年下拨资金总量为控制条件,在低保中实行以“户”为基础,“保户”和“保人”相结合的办法,将以“户”为单位操作改为以“户”和以“人”相结合进行操作。目前,按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特别困难的“不救不活”家庭,约占低保对象的三分之一;二是比较困难户;三是一般困难户。对第一类“不救不活”家庭,坚持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实施救助;对第二、三类家庭,可以以户为单位实施低保,也可以让其中一些具有特殊困难(因病、残、老、教)的家庭成员单独享受低保,使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合理有效保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要件。凡属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经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及财产情况)符合享受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低保对象可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6、供养未成年子女和瞻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供养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

7、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8、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对农村健在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为提高低保对象的准确性,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以及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校学生除外),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

6、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7、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8、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人员。

(二)保障标准

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318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985元。同时,对农村低保中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18周岁以下)和6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每人每年再补助200元,有条件的还可适当提高。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核实符合低保标准人员家庭收入,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各乡(镇)根据现有档案资料,依据新的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登记。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要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书面声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对低保工作人员和各级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要进行申明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得随意拒绝受理。

(二)调查评议

对所有递交申请的家庭及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不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和申请人都要填写申请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各乡(镇)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定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并公示。村级民主评议由乡(镇)干部主持,村干部、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一般由30-40人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评议前,各乡(镇)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宣布评议规则和纪律。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评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推选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乡(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作出结论,评议结果须经所有参评人员签字确认。对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及人员,乡(镇)要重新组织调查和评议。评议结果必须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综合测评及村级评议结果等情况和不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类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二次审查。召开由乡(镇)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享受类别,并将复核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天的二榜公示。公示期满,将申请人(包括评议未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未通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区)级审批

县(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全部纳入入户调查范围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向乡(镇)进行反馈。乡(镇)和村(居)委会将拟批准纳入低保对象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时间、保障类别、年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不少于7天的三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批准纳入低保,发给低保证,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组织复查核实。经复查,不予批准的,由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合作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六)动态管理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动的低保对象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各类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对象,可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不固定、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可按月、按季复核。年度总复核各县(区)要在每年10月—12月底前完成。对需继续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须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建立定期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报请县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全面落实和推进动态管理。

(七)建好档案

各县(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建立完善县(区)、乡(镇)低保档案。同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并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为低保统计查询、分析决策、审计监督提供准确依据。建立长期公示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应对低保对象实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信息查询机制。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应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将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各县(区)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扶贫开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就业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落实低保政策。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低保工作的主体责任,遵循低保申请乡(镇)受理原则,设立服务窗口,认真履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拟保对象”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审批综合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审核材料、入户抽查、审批对象、建档立卡、发放证件、审核资金、动态管理等全过程的工作职责,确保低保管理工作每个环节有人负责、有人做事。

(三)严格认定程序。严格执行“户申请、入户查、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三级公示、三榜定案”的低保对象认定程序,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同时,按照长期公示和末端公示制度,把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对有异议的及时调查处理,实现“阳光低保”。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反映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现象,确保农村低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依法决策、分类指导、规范操作;低保工作人员要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做到熟知政策、规范操作,全面提高乡(镇)干部、民政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低保申请条件、认定程序、分类保障、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大力宣传以低收入家庭为基础入保,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为入保前提,努力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

(五)加强能力建设。结合乡(镇)承担的民政工作量,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工作机构,配强配齐民政专干,确保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干事;各县(区)财政要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为做好低保工作提供保障。

(六)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全面落实低保资金民政审核、财政拨付、银行发放“三分离”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实现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禁用低保金抵扣低保户贷款和欠款,杜绝搭车收费,以及其它集资、摊派。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压帐等违规行为,切实发挥低保资金“扶危济困”作用。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民政局、乡(镇)政府在低保工作中,要坚决杜绝政策保、搭车保、关系保、人情保,以及抓阄,轮流享受,平分低保金等现象。不能将低保作为福利手段或是处理上访、拆迁等疑难问题的安抚措施,不能不加区别、不经收入核查纳入低保。对于在低保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将按照《海东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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